《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嘉兴学院科技处.doc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确 保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08〕258 号)、《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励办法》(嘉政发〔2006〕100 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文 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 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 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 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 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授 奖 —1— 第七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奖励 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 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 3 个等级)三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 3 年评 审 1 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 1 次。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2 人, 每人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8 人,每人奖励 2 万元 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 5 项,每项奖励 5 万 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 20 项,每项奖励 2 万元人民币;三等 奖不超过 70 项,每项奖励 0.5 万元人民币。极个别特殊奖项可 在奖励范围内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第八条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 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 —2— 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 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 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 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 13 人,单位最多可列 9 个;二等奖的人数 最多可列 9 人,单位最多可列 6 个;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 7 人, 单位最多可列 5 个。 第十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应具备的条件 一、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 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 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 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科学 技术一等奖 1 次以上(含 1 次),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3 次以上(含 3 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 其中近 10 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含 5 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 —3— 对带动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 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 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 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其中“重大(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产生重大影响” 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 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 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 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 3 名) ,多次完成市级 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3 次以上) 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 奖 2 次以上(含 2 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 其中近 5 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含 2 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 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4—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 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 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 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 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其中“较大(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 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较大技术发明、 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 化,引起该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我 市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 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 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 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 —5— 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 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 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 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 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 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 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 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 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 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6— 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本学科或者 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 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 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 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 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 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 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 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 —7— 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 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 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 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 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 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 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 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 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 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 为二等奖。 —8—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 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 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 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 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 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 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 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9— 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 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 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 等奖。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自主创新重大贡 献奖和自主创新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质疑和审定; 二、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 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 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分在嘉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 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 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 — 10 — 年。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专业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可以 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推荐项目的 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人、成员 5—6 人,联络员 1 人(由市科技局派出) 。 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 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 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 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 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推 荐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属主管部 门(单位)对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到 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 — 11 — 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推荐 书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要求填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 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所有材料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称、 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否则视同形审不合格,将不予评审。所 有材料评审后将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 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 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 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申报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 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评 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 12 — 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公示,并取 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进步 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 自主创新贡献奖由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有关专家组成的评 审小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 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会议及评审组组长会议。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 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评审组组长会议: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 按规定最多拟奖数的两倍提出一等奖候选项目。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 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答辩:被评审组组长会议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 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科技局组织的答辩评审会议上进行答辩; 二等奖、三等奖不再进行答辩。 — 13 — (五)提出奖励建议: 市科技局将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一 等奖答辩情况及拟奖建议名单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 对拟奖名单及等级进行审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定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方案, 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有关专家 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材料上报、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同市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评审程序。 (四)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不需要答辩。 (五)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实行终身制,市自主创新贡献 奖获奖者三年后方可申报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 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评审委员会参加。 — 14 — 市科学技术奖的拟奖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 的,不建议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 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 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及其处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 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 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科学 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 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 — 15 — 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 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 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 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 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对评审等级的意见, 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 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 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 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 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 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负 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 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 16 —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附 则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截止期以当年市科 技局通知规定的日期为准,一般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 报。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对 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 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外市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 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 所得奖金额 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 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 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 — 17 — 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 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说明事项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08〕258 号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