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xlsx
附件8 调整后区级部门公共服务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1 事项名称 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 填报时间:2019年 7月29日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 ,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 ——以乡镇(街道 )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 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 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 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 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 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 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 区卫健委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 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 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卫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 监督所、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 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 构 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 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 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 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 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肥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2016年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财审〔2016〕73号)的文件要求,继续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项目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 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共12大类45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备注 2 家庭医生签约 服务 3 退出村医身份 、工龄认定及 补助发放 4 母婴保健和计 划生育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 遗失、损毁补 (换)发 5 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书 遗失、损毁补 (换)发 1.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 号):“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 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 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 区卫健委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 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 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 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 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 合肥市医改办、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家庭 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医改办〔2016〕7号):“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基本建立起 目标明确、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 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 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 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 区卫健委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发区卫生局关于瑶海区解决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问题意见的通知》(瑶政办〔2015〕20号): “户籍在瑶海实际管辖区内,且具备村医执业资质,在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村医养老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财政局按月 打卡发放给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 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 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区卫健委窗口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 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 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 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区卫健委窗口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 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书。 6 医师资格考试 考生报名信息 初审 7 医师资格证信 息修改、补录 区级转报 8 县管医疗机构 医师执业证书 遗失、损毁补 (换)发 9 10 11 12 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成绩单及 考试合格证明 代发 护士执业证书 遗失、损毁补 (换)发核实 转报 《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补 办 指导病媒生物 控制服务机构 开展社会化服 务 《安徽省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秘〔2016〕105号)、《合肥市2016 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卫医〔2016〕54号):三、提交材料 完成网上报名 的考生,现场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 印);(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新版试用期考核 区卫健委窗口 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 试系统中附表3)。(6)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 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 注册证明;(7)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 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二 、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1,以 下简称《审核表》,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nmec.org.cn/rmle/content/download/shenhebiao.doc)并提交有关材料,向蜀山 区卫健委窗口 区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医考办、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因错误录(导)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 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 将本月《审核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区卫健委窗口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 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补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 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 区卫健委窗口 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 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 ,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 区卫健委窗口 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 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 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 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 区卫健委委托辖区各镇、街、 口委〔2014〕18号),关于“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 开发区的计生办 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 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瑶海区重性精 神病患者医疗 救助 14 放射诊疗许可 证遗失补发 15 艾滋病自愿咨 询检测 16 梅毒主动筛查 17 从业人员健康 体检办理 18 卫生检验与卫 生防疫 19 《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推断 )书》办理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和《合肥市重性 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合卫疾控〔2016〕74号):第二条 在市政府的 领导下,根据市综合治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残 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做好2016年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 区卫健委医政和基层卫生科、 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医疗救助项目。 第三条 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卫生院 以下简称市项目办),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市第四人民医院组成。项目办设在市第四人民医院。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 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 区卫健委窗口 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1.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 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供咨询和初筛检测。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管理与操作指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 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 病防治科、辖区相关医疗机构 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 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 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 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1.《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 第二条:食品生产 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 《公共场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证科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 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合肥市卫生监督所和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 合编〔2003〕4号):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市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 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机构,主要职责:开展卫生防病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承担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体检、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验收、鉴定 。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 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 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中要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 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社 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 理。 20 国家免费孕前 优生健康检查 21 婚前医学保健 22 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项目 23 计划生育避孕 药具管理项目 24 《出生医学证 明》签发▲ 25 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管理 26 疫苗接种 《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省全覆盖的通知》(皖人口委〔2013〕50号), 自2013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国家人 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人口发【2010】31号):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 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 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 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规范》:对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 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国家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9月22日):对项目进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行宣传、培训、督导、经费管理,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艾滋病感染孕 、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 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等。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 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 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 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 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 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项目 进行宣传、培训、督导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计委和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对助产 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进行培训、监督检查等。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条例》等 、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社区 2、省市各级卫计委的相关文件等。 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2.《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3.《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 区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 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 ,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 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7 居民健康档案 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版)》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28 老年人健康管 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 本设备和条件。 (二)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 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具体内容详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 次随访服务。 (四)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29 慢性病健康管 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版)》 第七章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第八章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30 健康教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5年版)》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 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树立全员提供健康教育服务的观念,将健康教育与日 常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 (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三)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 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健康教育材料可委托专业机构统一设计、制作,有条件的地区,可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开展健康教育。 中心及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 (四)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 生服务站 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五)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 ,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六)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七)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城乡居民 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 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 31 儿童、孕产妇 健康管理 32 肺结核患者健 康管理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区卫健委基层卫生科、区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章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心 第五章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880号):“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二、服 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 案评估。” 33 中医药健康管 理 34 医疗服务信息 公示 35 分级诊疗、双 向转诊 36 妇女、儿童医 疗保健服务 37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 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级以 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 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文件 二、 区属于医联体的乡镇卫生院和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1.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并辅以必要的行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范,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 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 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 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 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 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 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 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 各镇街开发区、区卫计局妇幼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 健康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 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 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 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 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 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六 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 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 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 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乡镇 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 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8 39 40 41 42 43 44 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调查诊断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 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 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 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科 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 ,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报名和现 场确认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区卫健委窗口 本考区的职责是: (一)负责该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其他。 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和现 场确认 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考生报名 信息核实 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个人遗失 成绩单补办信 息核实转报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遗失补 发 县级放射工作 人员证遗失、 损毁补(换) 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 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区卫健委窗口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十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区卫健委窗口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 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 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区卫健委窗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区卫健委窗口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区卫健委窗口 45 46 生活饮用水卫 生许可证遗失 、损毁补(换 )发 县级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遗 失补发 47 计生家庭奖励 扶助资格确认 (计生家庭奖 励扶助) 48 计生家庭奖励 扶助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特 别扶助(含手 术并发症))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卫健委窗口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 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 区卫健委窗口 不变。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 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发给特别扶助金。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 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 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 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特别扶助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 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 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 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 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 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 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49 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 企业退休职工 一次性奖励资 格确认 50 计生困难家庭 、贫困母亲、 留守儿童救助 资金审核转报 51 计划生育特殊 困难家庭老年 护理补贴发放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全文。 52 失独计划生育 困难家庭紧急 抚慰金发放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 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 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区卫健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科 53 54 55 56 57 5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 护士执业资格 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 考试合格证明 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 区卫健委窗口 补办信息核实 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 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 转报 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 至考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 老年人优待证 、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 区卫健委老龄办 办理 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 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 老年人优待证 、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 遗失补证 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 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开展“敬老月 根据当年国家及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活动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开展活动。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开展“《职业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 病防治法》宣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传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 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受 理 职 业 病 危 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 害项目申报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 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卫健委老龄办 区卫健委老龄办 区卫健委疾病防控与卫生应急 科 区卫健委疾病防控与卫生应急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