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创新学分奖励学分几点管理办法(2005年).doc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5〕48 号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创新学分”与“奖励学分绩点”管理办法 为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有专长、有特点、有个 性的学生脱颖而出,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是对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补充。凡 在教学计划之外,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参加学术研 究与学科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经本人申请、专家鉴定推荐、学校有关部 门认定后均可取得“创新学分”,并以此获得“奖励学分绩点”。 第一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范畴。 (一)可被确定为“创新学分”并获得“奖励学分绩点”的成绩、成 果包括: 1.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 2.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基地通过自主选择题目,完成实验设计与实验报 告,经专家认定取得创新性成果; 3.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果; 4.学生独立完成科技发明、新产品开发,且有个人专利或在参赛、参 展中获省级以上奖励; 5.学生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如大学生“挑战杯”竞 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6.文艺、体育等特长生参加全国性比赛并获得奖励。 (二)学生在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 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及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给予“奖励学分绩点”。 第二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组织机构及申报程序。 (一)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认定领 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教学委员及教务处、学生工作 处、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申报程序: 每年 3 月 10 日-15 日或 9 月 10 日-15 日,由学生自愿向教务处申报, 并提交有关创新成果的原始材料以及专家鉴定推荐书,经学校“创新学分” 和“奖励学分绩点”认定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每年 3 月下旬和 9 月下 旬向全校公布结果,并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三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的确定。 (一)根据学生创新成果的价值、获奖级别确认“创新学分”和“奖 励学分绩点”。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重复取得的创新性成果,按高级别确认“创新学分”和“奖励 学分绩点”。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标准表 类别 成绩等级 创新学分 奖励学分绩点 获国家级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奖项等)奖 一等奖 5 10 二等奖 4 8 获省级学科竞赛或大学生科研成果奖(获奖者仅限前三名参与者)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一等奖 3 6 二等奖 2 4 三等奖 1 2 特等奖 3 6 一等奖 1 2 科学研究取得创新性成果 1-3 2-6 国家发明专利 第一发明人 5 10 国家实用技术专利 第一发明人 3 6 被 SCI、EI、SSCI 检索的论文 第一作者 5 10 第二作者 3 6 第一作者 2 4 在各学科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资格 2 中级资格 6 高级资格 8 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除外) CET4(≥550 分) 4 CET6(≥530 分) 6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除外) 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二级证书 2 三级证书 6 四级证书 8 国家级 8 省级 4 注:其它创新成果参照以上标准确认。 第四条 “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绩点”的记载 (一)学生所获“创新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并可替代教学计 划的通识教育课程模块中选修课应完成的学分。 (二)在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时,“创新学分”不计入总学 分,但所获 “奖励学分绩点”计入总学分绩点。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创新学分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5 年 9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