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docx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 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 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 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7 年 9 月 4 日 1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 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 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 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 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 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 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 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2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 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 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 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 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 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 标准如下: 会期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 超过两天 两天) 组织形式 第一天、第二天: 按照本办法第六 按照本办法第六 按照本办法第六 会议 条所规定标准的 条所规定的标准 60%执行。 执行。 条所规定的标准 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 所规定标准的50% 执行。 现场访谈或 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3 通讯 按次计算, 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 执行。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 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 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 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 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 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 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 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 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 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 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4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