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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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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华大学委员会( ) 东华委字〔2019〕16 号 关于印发 《东华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党委各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经 2019 年第 10 次党委常委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东华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 —1— 东华大学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 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 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 文件精神,按照《东华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党委会议包括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 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 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深化综合改 革,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 —2— 保证。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 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决策。 第五条: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管 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加强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支持行政领导开 展工作,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六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 尊重学校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三章 党委全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党委全委会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第七条 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审定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的全局性重大事 项。 (三)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四)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 —3— 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五)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议题确定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 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议题相关材料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九条 出席范围 党委全委会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校领导、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校 纪委委员和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召开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中共党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如需要,其意见可用书面形 式表达。 为扩大民主,凝聚智慧,增进共识,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可 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 第十一条 议事程序 党委委员、党委常委在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实 行一事一议,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 —4— 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 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 票数。 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或决议,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第四章 党委常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对属于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对涉及学校 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 作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讨论决定学校 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 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及党委的重要工作报告等。 (二)研究审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重大改革 方案和措施;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讨 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重大奖励和其他事关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全委会及其他 重要会议事项,审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检查会议决议、决定 的贯彻落实情况。 —5—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议、 讨论和决定干部及机构等相关工作事宜。 1.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教育管理。 2.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及其干部人 选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讨论决定学院、职能部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或换 届方案及结果的审批。 4.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的干部人事事项。 5.审定须报请上级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 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 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坚持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审定推荐全国、省部级和校级先进集体、个人等荣誉或 表彰人选。 (八)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的 重大事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 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讨论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6— (十)讨论决定学校群众团体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事项,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的领导,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十一)审定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项目安排和重大资产处置。 (十二)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 500 万元以上大额经费 的调动和使用。 (十三)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校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党委办公室在 会议召开前征询议题安排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后报党委书记审 定。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二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除涉密外)以 邮件等形式发至与会人员,与会者应认真审阅送达的会议议题和有关 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常委会原则 上不予讨论。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所涉及的相关职能 部门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需讨论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 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事 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 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交常委会研究; —7— 对于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 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广大师 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会前应组织专门委 员会进行专题审议、或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涉及法律规定及文本 合同的议题,还应提交律师意见。以上签署的意见表述要清楚明白, 有明确性的结论,相关论证情况和决策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议题材料一 并提交。 第十四条 出席范围 常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 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相关人员 可以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 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 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 要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中 共党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六条 议事程序 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进行补充。议题经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 —8— 的,汇报时应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或法律顾问咨询意见的 采纳情况。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 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 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委常委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取举手、无记 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任免须进行无记名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 当场宣布。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 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 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 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 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并根据规定,补办专门委员会审议、专家论证、 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等程序。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 记签发。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担任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决定事 项做好决议的通知、批复、印发有关文件。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按分工和要求负责组 织实施。其他相关校领导和单位协同配合,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校 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9— 第十八条 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导致无法执行 或全部完成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在会议上复议。 第十九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校领导须按分 工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定期收集汇总会议 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有不同 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按 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 制度,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出席和列席人员本人、配 偶、子女及亲属的相关议题或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必须 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的 监督 检查。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 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向党委(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常委)会决定。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 影响。 第七章 附则 —10—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华大学党委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东华委字〔2016〕39 号)同时废止。 东华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18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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