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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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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条款(2012 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 版) 》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附加险。 凡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且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超过 10000 元(含)的投保 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 屋内的现金、金银珠宝(包括首饰、贵金属)。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 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 险单载明为准。 四、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 抢而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 免赔额。 五、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 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 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 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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