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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综合险条款201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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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2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 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 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 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 载明的财产; (二)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 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三)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四)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它财产; (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 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 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 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 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 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 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 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 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 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 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 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 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 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 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 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 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 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 (二)财产损失清单; (三)发票、费用单据;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 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 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 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 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第二十七条 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 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 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 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 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 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第三十二条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 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 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 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 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 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 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 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 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 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 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 (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 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 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 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六)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八)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 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九)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 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 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 特殊洪流。 (十三)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 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 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 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 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 下陷、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 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 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七)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八)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 海洋巨波。 (十九)次生灾害:指强烈地震或海啸发生后,自然以及社会原有的状态被 破坏,造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瘟疫、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 物质扩散等一系列的因地震或海啸引起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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