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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条例》(校学字〔2008〕5号)节选: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禁止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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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禁止行为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条例》(校学字〔2008〕5 号) 节选: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 觉维护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各种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饲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 4.私自存放管制器具和使用非安全器具; 5.私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 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蜡烛照明等)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8.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区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 9.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确保宿舍财物安全。不宜在宿舍存放贵重 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严禁私自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离开 宿舍或睡觉时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卫制度》,遵守作息时间。贵重、大件 物品进出宿舍楼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来访客人须经值班室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宿 舍,女生宿舍男性不得进入(公务除外),男生宿舍晚7点以后及午休时间谢绝女生进入; 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无正当理由严禁深夜外 出。 第五章 文明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习和休息的事。 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夜出外宿,不留宿他人,不做影响他人 第七章 水电、电器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倡节约水电。入住人员应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八章 学生宿舍管理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反 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将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一经发现予以清理且责成其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 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在校外租住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校外 租住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件责任自负。 3.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4.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5.违反文明住宿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私自留宿他人、留宿异性者,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理。因留宿他人造成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7.对于卫生月汇总成绩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告诫。凡宿 舍卫生检查每学年月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 取消其全体成员当学年评定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资格。 8.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开展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及其它严重违反公 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寝室门窗、家具、设备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 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 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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