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 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文件),结合我 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当年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 统一执行,奖励名额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达的指标执 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 弄虚作假。 第二章 第四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 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 育管理的校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培养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 作部(处)、研究生部、校团委、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1 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完成申请组织、初步 评审等工作。评审细则中参评者得分比重原则上应为:科研情况占 50% (原则上会议论文不列入加分项,可作参考),学年成绩占 35%,非科 研类获奖情况占 10%,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占 5%。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 主任委员,委员原则上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 党委副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 表等(当年有所指导的研究生参评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 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 于 15 人,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第八条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 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5. 以下情况优先考虑: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 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校定权威期刊上公 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取得发明专利; 2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类奖励等。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 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为奖励优秀,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各学院 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 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二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 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及科研成 果,一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不纳入国家奖学金申请范围。 第十四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4.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应根据本学院评审 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 3 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学院评审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本学院研究生公示。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进行初步评审,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综合素 质等方面进行评定(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可作参考),评 定结果应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 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过程。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 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 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 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 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发放与监督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 4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及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 和挤占,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 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 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 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 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 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 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