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关联交易信息)2016年5号 2016-11-22.pdf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新华-绿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 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关联交易信息)2016 年 5 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 7 号)、《保险公司资金 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新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签署 “新 华-绿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有 关信息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与新华资产签订“新华-绿 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认购“新华-绿都不动 产债权投资计划”1 亿元(人民币,下同)。该计划经中国 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注册成立,文号为[中资协注(2016) 121 号];由新华资产发行管理,发行规模 10 亿元,投资期 限 5 年。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新华-绿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为新华资产发行的 不动产债权计划, 该计划融资规模 10 亿元,受益人利率 4.8%, 期限 5 年,融资主体为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资金用于绿都紫荆广场项目和二七绿都广场项目,由郑州 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持有新华资产 99.4%的股份,新华资产为本公司 控制的法人。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新华资产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华资产于 2006 年 7 月 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50000 万元,注册地为北京,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 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9957546R。 三、交易目的 获得稳定收益回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新华资产之间关于本产品的交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根据市场化原则定价,该产品 90%对外销售, 保证价格市场公允。 (二)定价依据 该产品定价采取市场定价原则,与市场上多家保险机构 询价,最终确定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2016 年 11 月 8 日,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签署《新华-绿都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同意认购 100 万份受益 权份额,认购金额计 100,000,000 元人民币。 (二)交易结算方式 “ 新华-绿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在存续 期内每季度支付一次预期收益,存续期结束后一次性偿还本 金并支付剩余收益。受益凭证的收益应以一年三百六十(360) 天为基础按计划投资资金实际占用项目投资资金的天数计 算。投资资金收益计算公式为:投资资金收益=投资资金× 投资合同利率×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360。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 新华-绿都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份额认购协议 及受托合同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以下 全部条件后正式生效:(1)受托人与偿债主体正式签署相 关投资合同并生效;(2)投资计划获得注册机构出具的产 品注册通知书。募集资金投资期限为 5 年。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2016 年度(截至 10 月 31 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 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3209.27 万元,主要为委托资产管理费(按计提数统计)、 新华保险大厦职场(停车位)租赁费、保险费等。本次交易 后,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累计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43209.27 万元。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 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资金运用行为,有利于提高本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效率,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八、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15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同意与新华资产按照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的 交易总额上限开展 2015 年度-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同 意授权新华资产在上述交易总额上限内,签署具体交易协议、 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 一的交易协议,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 查。 根据本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 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与新华资产签署了《关 于认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购买顾问咨 询服务、委托承销债券(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 定 2016 年度(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 司认购新华资产发起设立、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 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600 亿元,但同时不得超过保监会对资金 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要求。本次交易金额在该补充协议预计 交易总额上限内。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 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 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 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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