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

﹏Lost loveゝ6 页 58 KB 访问 1652.97下载文档
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
当前文档共6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保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doc

保 定 学 院 院字〔2017〕15 号 保 定 学 院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 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对学院给予的处理、处 分有异议或者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在籍学 生。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诉处理机构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 9 或 11 人组成,由分管法制工作 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 法制办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院领 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法制办。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 处分有异议或者对学院、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在收到 处分决定书或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 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或权益受到侵犯情况 说明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 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 书之日起 5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2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 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 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5 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 诉书后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 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 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 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 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重新提出处 理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 (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3 第十五条 学院法制办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 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保定学院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 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 的。 第十七条 学生对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院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院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 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 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 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 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 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 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 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 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 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 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 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 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 5 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申诉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保 定 学 院 2017 年 7 月 5 日 保定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5 日制 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