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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岁岁恒赢年金保险万能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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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寿[2018]年金保险 0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岁岁恒赢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 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在本条款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纳保费 .......... 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2.2 您有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您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 1.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3/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 3.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请您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  15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10.2 年龄错误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10.5 争议处理 10.6 司法鉴定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11.释义 5. 保单账户 5.1 保单账户 5.2 最低保证利率 5.3 结算利率 5.4 保单账户价值 5.5 费用结构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7 持续奖金 以上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16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岁岁恒赢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岁岁恒赢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2)计算。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 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1.2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 计算。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 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3) 。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见 5.4)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满10年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 险金。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 17 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照 以下两者的较小者给付生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1. 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 ; 2.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每次生存保险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或追加保险费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6),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11.7)的机动车(见 11.8)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1)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2.4 其他免责条 款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1.5、3.2、 7.1、9.1 和 10.2 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 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18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3.3 保险事故通 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亡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 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 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之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 效力由您和我们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9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 1.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追加的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须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且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3.转入保险费:来自本公司其他保险合同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且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5. 保单账户 5.1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该 账户中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 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 最低保证利 率 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最低保 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5.3 结算利率 我们每日公布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化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当日的保单账户 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利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复利方式(见 11.9) 进行结算。 5.4 保单账户价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值 1. 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一次性交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扣除初始 费用(见 5.5)后的余额; 2. 成功交纳追加保险费或按约定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当次所追加或转 入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3. 我们发放持续奖金(见 5.7)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实际发放的持续奖金的金额 等额增加; 4. 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 部分领取(见 5.6)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 的退保费用(见 5.5)之和等额减少; 6. 自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起,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7. 如果有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发生,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 少。 5.5 费用结构 1. 初始费用 我们将从您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 入保单账户。本合同的初始费用为保险费的 1%。 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或者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收 取的费用,我们将按照您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的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见下表: 20 保单 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及以后 退保费 用比例 5% 4% 3% 2% 1% 0% 5.6 保单账户价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向 值的部分领 我们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 取 下条件: (1)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须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 倍; (2)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须不低于500元; (3)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和部分领取账户价值之和以本合同已交 保险费的20%为限。 2.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等材料。 我们在收到并同意您的有效申请后,将按照本合同5.5条规定对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 单账户价值收取退保费用。在收到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有效申请之日起10日 内,我们将向您支付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但若有退保费用,须将其扣除。 5.7 持续奖金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 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您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 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 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见 7.1) 。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的保单账户也不计算保单账户利 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每满 5 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本合同 有效,我们按照您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 5 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 发放持续奖金。 因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了保单 21 贷款及累积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 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 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 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任何未清偿的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欠款利息后给付。本合同各项欠款的 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22 10.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明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 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10.3 合同内容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 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10.4 通讯方式变 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 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6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见 11.10)或医疗机 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11. 释义 11.1 书面 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纸质(包括其他材质,如电子书写板)函件、合同书、信件 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络合同、网络授权 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均视为书面形式。 11.2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 1 年不 计) 。 11.3 有效身份证 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 指下列情形之一: 23 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7 无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9 日复利方式 我们在按日复利方式计算保单账户价值的每日利息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保单账户利息=上一日保单账户价值×[(1+当日年化结算利率)1/365-1] 11.10 司法鉴定机 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 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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