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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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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 ( 年度) 序号: 姓 名 编号: 性别 身份证号 位 住 宅 党派 出生日期 出生地 从事专业 文化程度 学位 授予时间 是否院士 当选时间 国籍 职 职务 电子信箱 称 名 单 民族 照 片 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手 机 通讯地址 住宅电话 邮政编码 传 受教育情况: 真 二、工作简历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奖励等级及排名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及荣誉称号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 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4、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5、省部级和国家的荣誉称号、表彰。 授奖部门 七、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授权项目名称 知识产权类别 国(区)别 授权号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纪检部门章 月 日 九、推荐单位意见 (院士推荐不填此栏)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院士推荐意见 推 荐 院 士 情 况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中国工程院 专业专长 院士 中国科学院 现在从事的科 学技术工作 推荐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一、附 件 1. 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 2. 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 3. 知识产权证明 4. 重要获奖证书 5. 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6. 其他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 297 毫 米,宽 210 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 257 毫米、宽 170 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 订边,宽度不小于 25 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 5 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 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勿附加封面。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 》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书(第一至第十部分)和附件(第十部分)总页数不超过 50 页,其中主件页数不超过 20 页,附件页数不超过 40 页。 2.书面推荐书内容应与电子版推荐书内容完全一致。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1.《学位》 :指在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2.《院士》 :如果不是,请填“否”;如果是,请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 两院院士。 3.《联系电话》 :应在联系电话号码前写明区号,如(010)64271946。 4.《受教育情况》 :指被推荐人接受的大学以上的教育情况,按受教育的时间顺序填写,要 求不超过 300 个汉字。 二、工作简历 工作简历应依据被推荐人所从事过的科技工作经历的时间顺序填写。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本栏目是评价被推荐人是否符合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授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详实、准确、客观 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 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情况。 四、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科技创新要点 本栏目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 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五、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及被引用情况 指被推荐人发表论文、专著概况,以及所发表论文、专著的内容被他人公开评价和引用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曾获奖励情况 本栏目的奖励是指国家、省部级、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社设立的科技奖励;国际组织和外 国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省部级和国家荣誉称号、表彰等,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到相应栏目中,颁发 时间只填至“月”。 七、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 如实、准确地填写该栏目内容。 八、被推荐人工作单位意见 是指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的评价意见, 并应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要求不超过 600 个汉字。 九、推荐单位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中 医药学会、中央部委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全国性学会、协会等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对被推荐人的评 价意见,应在推荐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要求不超过 600 个汉字。 十、院士推荐意见 应由院士本人填写,如实写明推荐理由及评价意见,并在院士本人签名处签名。要求不超过 500 个汉字。 十一、附件 1.《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专著中发表的的重 要论文及专著的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 2.《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指被推荐人提交的论文、专著被他人引用的重要论文、 专著中密切相关内容部分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明》:应提交被推荐人参加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其中知识产权证 明指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书。 4.重要获奖证书:应提交有代表性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被推荐人近期标准照片及工作照片各一张》。 6.《其他》 :指有助于评价被推荐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纪念我国伟大的中医药学家李时珍,充分调动、鼓 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中医药自主创新能 力,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李时珍医药创新 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 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授予在中医药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李时珍医药创 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李时珍医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周期为一年 一次,每次评选 2 人(医、药领域各 1 人) 。 第五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评选范围和条件 奖励范围:在中医药基础、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 果,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 认,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评选条件:候选人除应具备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 学风正派,医德高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 一项。 一、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生命现象、特征和 规律,获得重大科学发现。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出中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重大技术发明。 三、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方法,在疾病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推荐 一、单位推荐: 1、各省级、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 2、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3、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其直属单位; 5、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中国中药协会等相关全国性学会。 二、科学家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 人(含 3 人) 以上可共同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1 名,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 推荐候选人的评价意见,不得少于 600 字。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单位和推荐科学家应当对推荐的人选负责。推荐候选人 时,应按规定填写《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 的评价材料(如:论文收录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 2、申报材料均需所在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分别签 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评审:由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终两次 会议评审。 1、初审: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并通过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参加终审的人选。 2、终审:采取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 意的人选,按得票数排列,确定预授奖人选。 第十一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 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中华中医药学会对预授奖人选名单在中华中医药学 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30 天。对公示的预授奖 人选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示之日内(时间以寄发邮 戳为准)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 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 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 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科学家如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 助他人骗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中华中医药学会将通报批评,取消其 推荐资格,并取消获奖者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如有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处 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确 认 公示后无异议的预授奖人选,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 理事会予以审议、确认。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奖励形式 评出的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获奖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 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第七章 第十七条 评选机构与管理 评选机构 建立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专家库,设立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 行评审。日常工作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坚守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做到实 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得营私舞弊,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 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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