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本科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南京审计大学“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 本科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3+2”分段培养试点项 目本科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我校“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完成高职阶段学 习取得毕业证书,通过转段升学考核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学校发给转 段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学校签发的转段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委员 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 放弃转段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包括体检),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 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 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检查 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其他情况不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 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 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体检复查不 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按照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恶意欠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且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 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本科段基本学制为两年,最 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 定的全部课程、无法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延 长在校学习期限。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入校后 第四学期初向所在书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书院、学院同意, 报教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最多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一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内必须按规定缴费、注册。 第八条 “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本科段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一 般为 70-80 学分(具体要求按本项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主 要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育、素质拓展、就业创业、毕业环 节五个模块。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是学生 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分制管理制度修读课程。在籍学生按照本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审计大学学生选课实施细则》的规定, 可以自主选定修读课程。为确保教学效果,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 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 15 学分,不得高于 34 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 课程介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 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 20~26 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 参加课程考试。开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 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 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及素质拓展活动,学生参 加上述活动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学校鉴定,可获得奖励学分。获得奖 励学分的学生,可冲抵相同学分的任选课,其具体执行标准与方法参 见《南京审计大学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凡学生办理过选课手续确认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 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所修得的学分,一 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电子数据库。课程补考、重修考核通过后 取得该课程学分,并在成绩单上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学 籍登记卡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终考 核。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 告、案例分析等。期中考核由课程组或任课教师安排。课程平时考核、 期中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应由课程开设学院的课程组(或者教研室) 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并由 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期终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课程类型,以及课程要求的具体情况, 决定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等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 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创新实践等)在实践环 节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两 级制的形式进行。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以及合格者),即 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评阅 教师给出评阅成绩,论文答辩组根据学生论文的质量与答辩情况评定 答辩成绩,所在学院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 定最终成绩,具体依照《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规范》执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补考、缓考、重修按《南京审计大学课程补缓考 及重修管理细则》的规定实施。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审 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 量。平均学分绩点最高为 5.0,最低为 0。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修学 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参与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以人才培 养方案标注为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计算),课程绩点的 计算公式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 /1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成绩低于 60 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 第十九条 学生在高职段的各课程学习成绩,经审核后录入学生 成绩电子数据库,与本科段课程成绩共同生成成绩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和转学。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申请出国留学、自主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学生休学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书院、学院审 核,教务委员会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 生在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 学期间的言行,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因疾病休学的 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疗养期间的医疗待遇,按照《南京审计大学 学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执行;休学当学期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 有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 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疗保健中 心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按照教 育部相关规定办理;因出国留学保留学籍,或因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 休学期满需回校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书院、 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复学学生经审核, 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事项应提交申请 表,由教务委员会报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 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一律作自动退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学业审核制度,对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 定期审查,并进行学业提醒、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学业审核制度 包括学期审核、学年审核和毕业预审核。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学 业审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降级申请,在征得 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书面意见、所在书院、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委员会 审批,编入本项目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本项目同一专业下一年 级不再开设,则不得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二)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者超 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 续,或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五)出国(境)交换学习未经学校许可逾期未归;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及以上; (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 20 学分;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书院、学院提出处理意 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监护 人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 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 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退学通知送 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取消学籍或者退 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 美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 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南 京审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并考核通过,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 90%及以上 的学分,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的,可获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对于所欠学分的课程(含实践教 学环节),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由 学校安排补考(或补做)时间,补考成绩合格以 60 分或及格记入成 绩档案,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凭结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超过学校规定的 学习年限仍未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 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 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 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学历 电子注册、上报学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 2017 年及以后转入本科段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 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