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南.docx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舞台艺 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 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 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 目资助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 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 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 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 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 要素,凝聚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 传得开、留得下,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 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 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用心用情用 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特别是 当代题材作品;资助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秉承正 确的历史观,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 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 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 代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资助深入挖掘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坚守中华 文化立场,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 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内涵和价值 的作品。 二、资助类型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 2023 年 4 月 15 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创作演出 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三、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 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 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 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 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 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 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小品、木偶小 剧、皮影小戏、杂技、魔术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 表演艺术节目等。 四、申请额度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 不超过以下标准:戏曲、话剧项目 250 万元;歌剧、舞剧、 音乐剧(歌舞剧)项目 400 万元;儿童剧项目 120 万元;杂 技剧项目 300 万元;木偶剧项目 100 万元;皮影戏项目 60 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 80 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 120 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 50 万元;具有创新性、跨 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 100 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 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三)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 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 定资助资金。 五、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 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 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 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30%;完成规定 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 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 10 场演出,其 中应包括不少于 2 场的公益性演出;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网络直播演出可计入演出场次,但场次不超过 2 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 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70%,主要用于作品演出,参加 下基层、进校园等文化惠民活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拨付剩余 30%的资助资金。 六、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 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0 年 4 月 15 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 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或社团登记注 册的机构或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 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 员原则上不超过 2 人,且主要演员不得从外省聘请,原则上 使用本团演员; 4.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机构或 单位,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未能在 《申报指南》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 其项目主体不能再获得同一项目类型的资助。 七、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开始申报,至 5 月 15 日 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 受理。 八、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 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 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 般项目)2024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 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申 报项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 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舞台艺术 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同级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港澳 特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商业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书或社 团注册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供 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项 目申报主体须在申报前征得作品主创人员同意,并提交授权 申报协议书,且项目负责人应为作品主创人员。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 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 1 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 缴费信息)。 (六)申报项目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 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 材料。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 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 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 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八)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 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九)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或协议书。 (十)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 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专家推荐意见及相关的导演阐述、 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 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和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 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 舞剧、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能够较好反映主题内容、 故事结构和艺术呈现的部分舞蹈、节目编排视频。 (十一)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 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和演出计划;申报小戏 曲、独幕剧、小话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小品、 木偶小剧、皮影小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单 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 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歌曲、合唱资助项目的, 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二)申报材料应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通过网络提 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 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 度高。 十、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 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 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 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 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演播和研讨等宣 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 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 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完整的成 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 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 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 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 进行结项验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管理中 心在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 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 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 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 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 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 3 年以上申报资格,涉 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 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他 (一)获得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在首 演前,未经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 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以及参加展演、 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标识。 (三)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 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