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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疾病保险B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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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2020]疾病保险 045 号 横琴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1.4条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退保的权利………………………………………………………………………第7.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 ❖ ❖ ❖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3.2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4.1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7.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 阅读正文有底纹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2 保单贷款 9.6 重大疾病 1.1 保险合同构成 6.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9.7 中症疾病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6.1 效力中止 9.8 轻症疾病 1.3 投保年龄 6.2 效力恢复 9.9 初次发生 1.4 犹豫期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0 医院 9.11 专科医生 9.12 大湾区高发疾病 2.2 保险期间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3 特定疾病 2.3 保险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4 老年疾病 2.4 责任免除 8.3 年龄、性别错误 9.15 毒品 8.4 未还款项 9.16 酒后驾驶 3.1 受益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3 保险金申请 8.7 争议处理 9.19 机动车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4.1 保险费的支付 9.2 周岁 9.21 遗传性疾病 4.2 宽限期 9.3 有效身份证件 9.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5.现金价值权益 9.4 意外伤害事故 5.1 现金价值 9.5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异常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见 9.2) 。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见 9.5) ,本合同终止: (1)身故; (2)重大疾病(见 9.6) ; (3)中症疾病(见 9.7) ; (4)轻症疾病(见 9.8) 。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身 故 保 险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重 大 疾 病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见 9.9) 保险金 并被医院(见 9.10)的专科医生(见 9.11)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在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 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大 湾 区 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大湾区高发疾病(见 发 疾 病 保 9.12)(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 险金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特 定 疾 病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至年满 61 周岁的首 保险金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 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9.13) (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老 年 疾 病 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 保险金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疾病(见 9.14) (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 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老 年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老年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中 症 疾 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 保险金 或多项) ,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 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 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 症 疾 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 保险金 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 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 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 两项及以上疾病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中 症 疾 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 或 轻 症 疾 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病豁免保 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 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大湾区高发 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老年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 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5)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7) ,或驾驶无 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8)的机动车(见 9.19)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0) ; (9)遗传性疾病(见 9.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2)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 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 老年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 故 保 险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 保险金、大 湾区高发 疾病保险 金、特定疾 病保险金、 老年疾病 保险金、中 症疾病保 险金、轻症 疾病保险 金和中症 疾病或轻 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老年疾病保险 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受益 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 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 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 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 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 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 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 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 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 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 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 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 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 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 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有效身份证 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件。 9.4 意外伤害事 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 本合同已交 保险费 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若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 应的调整。 9.6 重大疾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 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 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 (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 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 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 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 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 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 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 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 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 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 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 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 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 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 症等) 。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 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 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明。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明。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 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 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 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 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 (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 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 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明。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9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L; 9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L; 9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 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 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 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 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 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 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二十九)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三十一)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 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 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三十二)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 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 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 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的限制。 (三十三)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 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四)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 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 引起的除外。 (三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 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 标准定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 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 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 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 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 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三十七)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三十八)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 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三十九)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 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四十)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 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一)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 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 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 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 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的限制。 (四十二)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 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 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 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 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 术。 (四十四)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 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 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 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 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 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 保障的衡量指标。 (四十六)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 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持续至少 180 天。 (四十七)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 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 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 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 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 病史。 (四十八)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 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 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 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 变除外。 (四十九)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 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五十)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 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 手术。 (五十一)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 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五十二)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 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 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 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五十三)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 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 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四)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 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五十五)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六)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 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五十七)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一眼视力; (2)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五十八)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 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五十九)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六十)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 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 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 、SMA(抗平滑肌抗 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 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 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 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9 (2)白细胞计数>25×10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9 (4)血小板计数<100×10 /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二)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 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 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 疗。 (六十三)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新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 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四)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 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 、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 增多-2(RAEB-2) 、MDS-未分类(MDS-U) 、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 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六十五)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 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六)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 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 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 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六十八)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 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六十九)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 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七十)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 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七十一)亚历山大病 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 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 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护理。未 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除外。 (七十二)瑞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 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 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七十三)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 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七十四)独立能力丧失 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 (七十五)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 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七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 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七)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 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 相关检查后证实。 (七十八)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七十九)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 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 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 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 ;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 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 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的限制。 (八十一)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 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二)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 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八十三)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 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 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 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 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八十四)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 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 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五)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 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 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八十六)严重克雅氏症 指一种严重的脑部疾病,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由专科医生根 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结果作出诊断,并发现被保险人出现神经系统异常及严重 的渐进性痴呆,并且由于此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七)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 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 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 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八十八)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九)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 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 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九十)范可尼综合征 (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十一)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 瘫痪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九十二)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Ⅲ 度,且 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九十三)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 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九十四)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 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检 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九十五)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单眼失明。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 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九十六)急性肺损伤(ALI)或急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 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 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 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九十七)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 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九十八)室壁瘤切除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 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 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 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一百)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 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上述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 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 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 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 ,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 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 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 以 ICD-O-3 为准。 (三)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 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 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四)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 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 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Ⅱ期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ⅣC 期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五)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六)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七)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八)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九)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 疗手段恢复。 (十)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 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 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 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 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 重。 9.7 中症疾病 (一)一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断离。 “严重 1 型糖尿病”所致的单肢缺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中度严重克隆氏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 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同时经专科医生 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3 个月以上,方符合赔偿条件。 本公司对“中度严重克隆氏病”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 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 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慢性,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2)持续肉眼血便; (3)贫血,血红蛋白<9g/dl; (4)已经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180 天以上。 本公司对“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 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 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五)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 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因人 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慢性肾功能障碍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 下标准。 (1)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 (3)持续 180 天。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障碍”、 “中度糖尿病肾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七)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所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中度严重克隆氏病”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九)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 、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十)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 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 上。 (十一)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 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 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二)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 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十三)中度脑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 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 HIV 感染引起的脑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 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 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且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中度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 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 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 以上。 (十七)中度糖尿病肾病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且因该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使用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25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持续性大量蛋白尿(UAE>200μg/min)或蛋白尿大于 500mg/d; (3)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认。 本公司对“慢性肾功能障碍”、 “中度糖尿病肾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八)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 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 以上) 。 9.8 轻症疾病 (一)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 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 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 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 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 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 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 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 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 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 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 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 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本公司对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五)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 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 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本公司对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六)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七)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 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 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慢性肝功能衰竭”、 “肝叶切除”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八)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 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 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血管瘤。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 失代偿期”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肝叶切除”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十)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大疾病“双耳失 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 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一)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 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二)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但未超过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 “单耳失聪”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 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三)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 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 应进行换算) ;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 、“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四)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 、“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五)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 、“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六)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 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十七)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 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面部重建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八)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Ⅳ级,且静息状态 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十九)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 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二十)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 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表现为关节严 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 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 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 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 (二十一)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 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 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ACR)及 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 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 为系统性硬皮病) 。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二十二)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 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 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三)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心肌病”的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 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 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 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二十五)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 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二十六)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 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 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七)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 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慢性肝功能衰竭”、 “肝叶切除”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二十八)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 革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 进行。 (三十)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 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三十二)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 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 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 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 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本公司对“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面部重建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三)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 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 。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 手术。 (三十四)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 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 况下进行。 (三十五)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 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六)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 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9.9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9.10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 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 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 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9.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 年以上。 9.12 大湾区高发 疾病 大湾区高发疾病指以下疾病: (一)鼻咽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11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肝脏和肝内胆管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22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胆道恶性肿瘤(ICD-10 编码为 C24.9) 。 (三)结直肠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18、C19、C20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四)淋巴瘤 是指符合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81-85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五)食管恶性肿瘤 指原发于食道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15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六)胃部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行业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16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七)支气管和肺部恶性肿瘤 是指符合行业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 C34 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八条。 9.13 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指以下疾病: (一)严重慢性肾衰竭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六条。 (二)多个肢体缺失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七条。 (三)严重慢性肝衰竭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条。 (四)双耳失聪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三条。 (五)双目失明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四条。 (六)严重脑损伤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八条。 (七)严重Ⅲ度烧伤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条。 (八)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一条。 (九)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六条。 (十)严重克罗恩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七条。 (十一)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八条。 (十二)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四十五条。 (十三)严重心肌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四十八条。 (十四)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五十一条。 (十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六十条。 (十六)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六十七条。 9.14 老年疾病 老年疾病指以下疾病: (一)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三条。 (二)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一条。 (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七条。 (四)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十九条。 (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二十二条。 (六)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四十条。 (七)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四十四条。 (八)多发性硬化 释义详见 9.6 重大疾病第四十六条。 9.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7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9.18 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20 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滋病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22 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变 形 或 染 色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体异常 (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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