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鹿窝镇人民政府2019年“七张清单”汇总表.xlsx
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办理平台 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 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 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批准。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修建临 鹿窝镇村镇建 2 时建筑物、构 设服务中心 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 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对家庭经济困 难的适龄儿童 鹿窝镇党政办 、少年免费提 3 供教科书并补 公室、九年制 学校 助寄宿生生活 费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 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 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 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 鹿窝镇农业综 1 外的单位或者 合服务中心 个人承包经营 批准 对生活困难残 疾人、对贫困 鹿窝镇社会事务 4 残疾人、对生 办公室 活不能自理残 疾人的救助 备注 对特殊老年人 鹿窝镇社会事 5 的供养或救助 务办公室 6 军人抚恤优待 对城市生活无 鹿窝镇退役军 人服务站 鹿窝镇社会事 7 着的流浪乞讨 务办公室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 费等。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确认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 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人员的救助 独生子女入托 鹿窝镇卫生和 费、入学费及 8 医疗费等的酌 计划生育办公 室 情补助或减免 对调整村民小 鹿窝镇社会事务 9 组设置的批准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 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 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 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 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 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 定的抚恤优待。 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 ,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 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鹿窝镇卫生和 流动人口避孕 10 节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 室 行政确认 鹿窝镇退役军 人服务站 行政确认 11 兵役登记 鹿窝镇卫生和 群众购买毒性 计划生育办公 12 中药证明 室、卫生院 法律援助申请 13 人家庭经济状 鹿窝镇司法所 况证明 对在社会主义 建设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残疾 鹿窝镇社会事 14 人,对维护残 务办公室 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 事业、为残疾 人服务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 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 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 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 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 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 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 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 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 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 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确认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 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 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对在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中 鹿窝镇卫生和 有突出成绩或 15 者特殊贡献的 计划生育办公 室 组织和个人的 奖励 行政奖励 适龄儿童、少 年因身体状况 鹿窝镇党政办公 16 需要延缓入学 室、鹿窝九年制 或者休学的批 学校 准 其他类 食品摊贩从事 鹿窝镇安全生 17 食品生产经营 产监督管理站 活动备案 其他类 乡村建设规划 鹿窝镇村镇建 18 许可初审 设服务中心 其他类 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 鹿窝镇村镇建 19 ,需使用耕地 设服务中心、 修建住宅申请 国土资源所 的审查 其他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八条 各 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 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贵州政务服务网( 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http://www.gzegn.gov.cn/)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 贵州政务服务网( 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社区)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 http://www.gzegn.gov.cn/) 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 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 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十八条 许可证。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 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 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 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 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审批程序办理。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 ,使用原有宅 鹿窝镇村镇建 20 基地、村内空 设服务中心、 闲地和其他土 国土资源所 地修建住宅申 请的批准 其他类 鹿窝镇卫生和 21 生育服务登记 计划生育办公 其他类 室 病残儿医学鉴 22 定审核 鹿窝镇卫生和 计划生育办公 室 其他类 农村幼儿园举 鹿窝镇党政办公 23 办、停办的登 室、鹿窝九年制 记注册 其他类 学校 廉租住房保障 鹿窝镇村镇建 24 申请初审 设服务中心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 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 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 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 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 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 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号)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 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 、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 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 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 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 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 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 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 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 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 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25 村规民约备案 对居民住房恢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鹿窝镇社会事 26 复重建补助对 务办公室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 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 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 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象的审核 对设置农村村 鹿窝镇社会事 27 民公益性墓地 务办公室 审核 城乡居民申请 鹿窝镇社会事 28 最低生活保障 务办公室 其他类 待遇审核 特困人员供养 鹿窝镇社会事 29 待遇及核销的 务办公室 审核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 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 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 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 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 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 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 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 鹿窝镇新型农 医疗救助初审 村合作医疗管 30 理站 鹿窝镇社会事 31 临时救助初审 务办公室 伤残抚恤对象 鹿窝镇社会事 32 残疾等级评定 务办公室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 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 、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 门直接办理。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 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 、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申 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 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 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 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的审核 受理进入光荣 鹿窝镇社会事 33 院集中供养的 务办公室 申请 采取措施实施 鹿窝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 34 土地整理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 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 、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鹿窝镇村镇建 35 事业建设用地 设服务中心 的审核 其他类 对以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承包农 鹿窝镇农业综 36 村土地办理农 合服务中心 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初审 其他类 换发、补发农 鹿窝镇农业综 37 村土地承包经 合服务中心 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 鹿窝镇农业综 38 权流转合同备 合服务中心 案 设立乡村集体 鹿窝镇农业综 39 所有制企业的 合服务中心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 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 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 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 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 权证登记。 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 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 备案一份。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鹿窝镇科技宣 设立健身气功 40 站点的审核 教文化信息统 计服务中心 对五保对象入 鹿窝镇社会事 41 农村敬老院的 务办公室 批准 其他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 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 行政部门审批。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其他类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第 一款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 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 院协议。 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www.gze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府 政务大厅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 鹿窝镇党政办 适龄儿童、少年免 公室、九年制 费提供教科书并补 学校 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 、对贫困残疾人、 鹿窝镇社会事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 务办公室 疾人的救助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3 养或救助 4 军人抚恤优待 鹿窝镇退役军 人服务站 权力类别 咨询渠道 投诉渠道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 鹿窝镇党政办 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 公室、九年制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学校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 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鹿窝镇村镇建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 设服务中心 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 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给付 设立依据 办理地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义 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 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 鹿窝镇退役军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 人服务站 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 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 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 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备注 5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 鹿窝镇社会事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务办公室 助 6 独生子女入托费、 鹿窝镇卫生和 入学费及医疗费等 计划生育办公 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室 7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置的批准 8 鹿窝镇卫生和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 计划生育办公 情况证明 室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 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 鹿窝镇社会事 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务办公室 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 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 鹿窝镇卫生和 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 计划生育办公 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室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确认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 鹿窝镇党政办 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 公室 镇人民政府批准。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 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 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鹿窝镇卫生和 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 计划生育办公 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 室 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 孕节育情况检查。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9 兵役登记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 10 证明 11 鹿窝镇退役军 人服务站 鹿窝镇卫生和 计划生育办公 室、卫生院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 鹿窝镇司法所 庭经济状况证明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 、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 鹿窝镇退役军 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 人服务站 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 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 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 鹿窝镇卫生和 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 计划生育办公 、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室、卫生院 、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 超过2日极量。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确认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鹿窝镇司法所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12 就业创业登记 鹿窝镇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中心 行政确认 13 适龄儿童、少年因 鹿窝镇党政办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公室、九年制 入学或者休学的批 学校 准 其他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 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 鹿窝镇人力资 排的其他工作。 源和社会保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 服务中心 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 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 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根据促进就 鹿窝镇党政办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 公室 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其他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 鹿窝镇安全生 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 产监督管理站 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 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乡镇自用船舶申请 鹿窝镇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站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 、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鹿窝镇安全生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产监督管理站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 诺。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 鹿窝镇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站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十七条 鹿窝镇安全生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 产监督管理站 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乡、 鹿窝镇村镇建 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 设服务中心 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 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 鹿窝镇安全生 14 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产监督管理站 15 检丈、登记 16 证书签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鹿窝镇村镇建 设服务中心 17 初审 18 村民在村庄、集镇 鹿窝镇村镇建 规划区内,需使用 设服务中心、 耕地修建住宅申请 国土资源所 的审查 其他类 19 村民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内,使用原 鹿窝镇村镇建 有宅基地、村内空 设服务中心、 闲地和其他土地修 国土资源所 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 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 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 鹿窝镇村镇建 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设服务中心、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土资源所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 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 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 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 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 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 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 鹿窝镇村镇建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设服务中心、 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国土资源所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卫生和 计划生育办公 室 其他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 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 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 鹿窝镇卫生和 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 计划生育办公 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 室 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 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 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 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 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20 生育服务登记 21 鹿窝镇卫生和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 计划生育办公 核 室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 鹿窝镇卫生和 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 计划生育办公 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 室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鹿窝镇党政办 公室、九年制 学校 其他类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 鹿窝镇党政办 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 公室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幼儿园举办、 22 停办的登记注册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鹿窝镇村镇建 设服务中心 其他类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其他类 23 初审 24 村规民约备案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 鹿窝镇社会事 25 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务办公室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26 益性墓地审核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 鹿窝镇社会事 27 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务办公室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 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 鹿窝镇村镇建 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设服务中心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 、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 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 鹿窝镇社会事 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务办公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 鹿窝镇社会事 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 务办公室 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 批。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 鹿窝镇社会事 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务办公室 门审批。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 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 鹿窝镇社会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 务办公室 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 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 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 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 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 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其他类 鹿窝镇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管 理站 其他类 28 及核销的审核 29 医疗救助初审 30 临时救助初审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31 等级评定的审核 32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 鹿窝镇社会事 中供养的申请 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 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 鹿窝镇社会事 提出申请。 务办公室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 鹿窝镇新型农 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村合作医疗管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 理站 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 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鹿窝镇社会事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务办公室 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 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 (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鹿窝镇社会事 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务办公室 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 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 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鹿窝镇社会事 ,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 务办公室 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33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 限内,承包经营者 鹿窝镇农业综 之间承包土地进行 合服务中心 调整的批准 对乡(镇)村公共设 34 施、公益事业建设 用地的审核 鹿窝镇村镇建 设服务中心 其他类 其他类 鹿窝镇村镇建 设服务中心、 镇国土资源所 其他类 36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 鹿窝镇农业综 式的农村土地承包 合服务中心 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其他类 37 对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鹿窝镇农业综 包农村土地办理农 合服务中心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的初审 其他类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35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鹿窝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 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 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鹿窝镇村镇建 设服务中心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 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鹿窝镇村镇建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 设服务中心、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镇国土资源所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 鹿窝镇农业综 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 合服务中心 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 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 鹿窝镇农业综 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 合服务中心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38 换发、补发农村土 鹿窝镇农业综 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合服务中心 审核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鹿窝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 39 转合同备案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 鹿窝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 40 制企业的审核 41 鹿窝镇科技宣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教文化信息统 的审核 计服务中心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42 的发放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鹿窝镇农业综 ,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合服务中心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 换发、补发手续。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 鹿窝镇农业综 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 合服务中心 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 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 鹿窝镇农业综 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 合服务中心 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 鹿窝镇科技宣 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 教文化信息统 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计服务中心 。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 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鹿窝镇社会事 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务办公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对五保对象入农村 43 敬老院的批准 鹿窝镇社会事 务办公室 其他类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 鹿窝镇社会事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 务办公室 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修建临 鹿窝镇村镇建 时建筑物、构 设服务中心 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许可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 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村镇建设 ( 服务中心咨询电 http://www.gze 话:87670375 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 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 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gov.cn/) 话:87670031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gov.cn/) 话:87670031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gov.cn/) 话:87670031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设立乡村集体所 鹿窝镇农业综合 其他类 有制企业的审核 服务中心 3 对实行家庭承包 方式的农村土地 鹿窝镇农业综 其他类 承包经营权颁证 合服务中心 的审核 4 对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 鹿窝镇农业综 其他类 办理农村土地承 合服务中心 包经营权证的初 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 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 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 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 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 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 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 承包经营权证: 民政府补正。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 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 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 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办理地点 咨询渠道 投诉渠道 备注 5 换发、补发农村 鹿窝镇农业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类 合服务中心 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 .gov.cn/) 话:87670031 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6 土地承包经营权 鹿窝镇农业综 其他类 流转合同备案 合服务中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gov.cn/) 话:87670031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7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 鹿窝镇农业综 外的单位或者 合服务中心 个人承包经营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 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发 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 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 服务中心咨询电 http://www.gze 话:87670031 gn.gov.cn/)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8 对土地承包经营 期限内,承包经 鹿窝镇农业综 其他类 营者之间承包土 合服务中心 地进行调整的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 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贵州政务服务网( 鹿窝镇农业综合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 http://www.gzegn 服务中心咨询电 .gov.cn/) 话:87670031 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 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9 对新生儿在医疗 鹿窝镇卫生和计 保健机构以外地 其他类 划生育办公室 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 ,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 生育办公室咨询电 生育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 话:87670100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行政许可 10 11 对生活困难残疾 人、对贫困残疾 鹿窝镇社会事务 人、对生活不能 行政给付 办公室 自理残疾人的救 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 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救助。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公室咨询电话: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 厅社会事务窗口 87670139 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 况给予护理补贴。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对特殊老年人的 鹿窝镇社会事务 行政给付 供养或救助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 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公室咨询电话: 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厅社会事务窗口 87670139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对调整村民小组 鹿窝镇社会事务 行政确认 办公室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 公室咨询电话: 厅社会事务窗口 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87670139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 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备案。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厅社会事务窗口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公室咨询电话: 87670139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对设置农村村民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公益性墓地审核 办公室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厅社会事务窗口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公室咨询电话: 87670139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12 设置的批准 13 村规民约备案 14 15 16 城乡居民申请最 鹿窝镇社会事务 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类 办公室 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公室咨询电话: 厅社会事务窗口 门审批。 8767013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 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 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 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特困人员供养待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遇及核销的审核 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 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公室咨询电话: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厅社会事务窗口 87670139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 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17 临时救助初审 18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办公室 自然灾害救助款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物的发放审核 办公室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厅社会事务窗口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公室咨询电话: 87670139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 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 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公室咨询电话: 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 厅社会事务窗口 87670139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19 对五保对象入农 鹿窝镇社会事务 其他类 村敬老院的批准 办公室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 五保对象入敬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政务服务大 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 公室咨询电话: 厅社会事务窗口 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87670139 鹿窝镇人民政 府 投诉电话: 0851-87670018 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 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2 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修建临 鹿窝镇村镇建设 时建筑物、构 服务中心 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3 对家庭经济困 难的适龄儿童 、少年免费提 鹿窝镇党政办公 供教科书并补 室、九年制学校 助寄宿生生活 费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 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4 对生活困难残 疾人、对贫困 鹿窝镇社会事务 残疾人、对生 办公室 活不能自理残 疾人的救助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1 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 体经济组织以 鹿窝镇农业综合 外的单位或者 服务中心 个人承包经营 批准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 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 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 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备注 对特殊老年人 鹿窝镇社会事务 5 的供养或救助 办公室 鹿窝镇退役军人 6 军人抚恤优待 服务站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对城市生活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 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 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 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 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 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 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 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 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社会事务 7 着的流浪乞讨 办公室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入托 费、入学费及 鹿窝镇卫生和计 医疗费等的酌 划生育办公室 情补助或减免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 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 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 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奖励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 励。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乡 (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 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 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人员的救助 8 9 10 对在社会主义 建设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残疾 人,对维护残 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 对在人口与计 事业、为残疾 划生育工作中 人服务做出显 有突出成绩或 著成绩的单位 者特殊贡献的 和个人的奖励 组织和个人的 奖励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鹿窝镇卫生和计 划生育办公室 鹿窝镇卫生和计 11 病残儿医学鉴 划生育办公室、 定审核 卫生院 鹿窝镇卫生和计 12 生育服务登记 划生育办公室 13 对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 鹿窝镇农业综合 间土地权属争 服务中心 议的处理 14 对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 间林木所有权 鹿窝镇林业站 、林地使用权 争议的处理 15 为应对突发事 鹿窝镇党政办公 件征用单位和 室 个人的财产 执行民间纠纷 鹿窝镇社会治安 16 案处理决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其他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 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 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 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 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 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 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 理《计划生育证》。” 15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 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 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 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17 对危害文物保 鹿窝镇科技宣教 护单位安全、 文化信息统计服 其他类 破坏文物保护 务中心 单位历史风貌 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 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序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权力类别 号 1 2 对家庭经济 困难的适龄 儿童、少年 鹿窝镇党政 免费提供教 办公室、九 科书并补助 年制学校 寄宿生生活 费 对生活困难 残疾人、对 贫困残疾人 鹿窝镇社会 、对生活不 事务办公室 能自理残疾 人的救助 对特殊老年 鹿窝镇社会 3 人的供养或 事务办公室 救助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 上门服务申请 代办服务申请 方式及时限 方式及时限 预约服务 申请方式 投诉渠道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 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 上门服务 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 宿生生活费。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 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 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 上门服务 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 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 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 补贴。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 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 上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 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备注 4 军人抚恤优 鹿窝镇退役 待 军人服务站 5 对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 鹿窝镇社会 乞讨人员的 事务办公室 救助 6 独生子女入 托费、入学 鹿窝镇卫生 费及医疗费 和计划生育 等的酌情补 办公室 助或减免 7 兵役登记 鹿窝镇退役 军人服务站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 十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 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 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 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 上门服务 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 ,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 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 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 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上门服务 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 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 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 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 上门服务 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 费等。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 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 上门服务 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 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 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向息烽县鹿窝镇 。 人民政府全程代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8 9 10 法律援助申 鹿窝镇司法 请人家庭经 所 济状况证明 鹿窝镇人力 就业创业登 资源和社会 记 保障服务中 心 食品摊贩从 鹿窝镇安全 事食品生产 生产监督管 经营活动备 理站 案 行政确认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 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 上门服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 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行政确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 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 上门服务 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 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 登记。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 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 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 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7号)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 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其他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 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 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上门服务 处(社区)申请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11 12 13 适龄儿童、 少年因身体 鹿窝镇党政 状况需要延 办公室、九 缓入学或者 年制学校 休学的批准 乡镇自用船 舶申请检丈 、登记 鹿窝镇人民 政府 乡镇自用船 鹿窝镇安全 舶登记证书 生产监督管 签注 理站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 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 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上门服务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 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修改)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上门服务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 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修改)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 上门服务 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 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乡村建设规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 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 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上门服务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 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 上门服务 拨土地;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 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 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 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审批程序办理。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安全 14 划许可初审 生产监督管 理站 15 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 鹿窝镇村镇 区内,需使 建设服务中 用耕地修建 心 住宅申请的 审查 16 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内,使用 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 地和其他土 地修建住宅 申请的批准 病残儿医学 17 鉴定审核 鹿窝镇村镇 建设服务中 心、国土资 源所 鹿窝镇卫生 和计划生育 办公室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 上门服务 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 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 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上门服务 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 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18 城乡居民申 请最低生活 鹿窝镇社会 保障待遇审 事务办公室 核 特困人员供 鹿窝镇社会 19 养待遇及核 事务办公室 销的审核 其他类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 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 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 上门服务 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 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 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 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 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上门服务 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 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医疗救助初 20 审 21 22 23 鹿窝镇新型 农村合作医 疗管理站 临时救助初 鹿窝镇社会 审 事务办公室 伤残抚恤对 鹿窝镇社会 象残疾等级 事务办公室 评定的审核 受理进入光 鹿窝镇社会 荣院集中供 事务办公室 养的申请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上门服务 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 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 上门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 化审批手续。 其他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 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 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上门服务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 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 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 上门服务 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服务大厅 :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24 设立乡村集 鹿窝镇农业 体所有制企 综合服务中 业的审核 心 自然灾害救 鹿窝镇社会 25 助款物的发 事务办公室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 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 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上门服务 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 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 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 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 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上门服务 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 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 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其他类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号)第八条第一款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 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 上门服务 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 院协议。 放审核 26 对五保对象 入农村敬老 院的批准 鹿窝镇社会 事务办公室 向息烽县鹿窝镇 人民政府全程代 理办公室提出上 门服务申请(申 请电话:085187670018)自收 到申请后五个工 作日内上门服务 。 鹿窝镇人民政 府085187670018 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行政处罚 划的规定修建住 宅的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 行政处罚 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有违法行为但 3 未引起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 的处罚 4 对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 行政强制 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拆除 监管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 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 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卫生的。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 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 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监管对象 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 协同监管部门 投诉渠道 居民 双随机抽查 鹿窝镇国土资源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所、村镇建设服 府87670018 务中心 单位或个人 双随机抽查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村镇建设 鹿窝镇人民政 服务中心 府87670018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林业站 期检查 鹿窝镇人民政 府87670018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务中心 期检查 府87670018 备注 5 对在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修建的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 行政强制 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种植植物 、堆放物品的强 制拆除、砍伐或 者清除 对非法种植毒品 6 原植物的处置 7 行政强制 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状况的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 8 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 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 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 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 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流长、九庄供电部 鹿窝镇村镇建设 鹿窝镇人民政 门 期检查 服务中心 府87670018 《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 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 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 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 、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 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社会治安综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合治理办公室 期检查 府87670018 涉及单位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 期抽查 府87670018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林业站 府87670018 期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 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 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 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 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 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 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号)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 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 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 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行政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 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或个人 对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 行政检查 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 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及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党政办公室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九年制学校 少年 期抽查 府87670018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第9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 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 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涉及场所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 期抽查 府87670018 行政检查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 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 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 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 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 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 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船舶及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 期抽查 府87670018 森林防火期内, 对进入森林防火 行政检查 区的车辆和人员 进行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 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 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 车辆及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林业站 期抽查 对用人单位流动 9 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的检查 10 乡镇渡口渡船安 11 全监督检查 对自用船舶适航 12 性的检查 13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生育办公室 期抽查 府87670018 鹿窝镇人民政 府87670018 14 林业行政执法人 员对与违法行为 有关的场所、物 行政检查 品进行勘验、检 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 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 、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 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 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 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 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涉及场所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林业站 期抽查 15 责成有关部门改 建碍航建筑物或 者限期补建过船 其他类 、过木、过鱼建 筑物,清除淤积 ,恢复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 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 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 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涉及场所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 期抽查 府87670018 16 责令限期拖离不 适航且无修复价 其他类 值的乡镇自用船 舶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修改)第二十二条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 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 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涉及场所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安全生产监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督管理站 期抽查 府87670018 对新生儿在医疗 17 保健机构以外地 其他类 点死亡的核查 鹿窝镇人民政 府8767001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场所及个人 生育办公室 期抽查 府87670018 、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 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8 对侵占、破坏学 校体育场地、器 材、设备的单位 或者个人限期清 其他类 退和修复场地、 赔偿或者修复器 材、设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 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 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 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鹿窝镇党政办公室 期抽查 府87670018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 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 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 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条 城 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 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 范措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 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 员等组成。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社会治安综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合治理办公室 期抽查 府87670018 对五保供养服务 不符合要求的责 其他类 令限期改正及终 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 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 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公室 期抽查 府87670018 监督社区戒毒人 19 员 20 21 对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内,违法 其他类 占地的,责令退 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 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 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退回。 22 对农产品生产活 其他类 动的指导、监管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 专项检查、不定 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鹿窝镇农业综合服 鹿窝镇人民政 涉及企业或农户 鹿窝镇人民政府 务中心 期抽查 府87670018 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责任。” 组织开展动物疫 23 病强制免疫 24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类 其他类 单位或个人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务中心 期抽查 府8767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 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 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 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涉及农户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农业综合服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务中心 期抽查 府8767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 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 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涉及农户 专项检查、不定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 鹿窝镇人民政 鹿窝镇人民政府 务中心、卫生院 期抽查 府87670018 就近办理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1 为应对突发事件 征用单位和个人 的财产 2 对五保对象入农 村敬老院的批准 3 捕杀狂犬、野犬 4 对生活困难残疾 人、对贫困残疾 人、对生活不能 自理残疾人的救 助 实施部门 法律依据 办理层级 就近办理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 鹿窝镇党政办公 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室 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鹿窝镇党政办公室 镇级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 鹿窝镇社会事务 第一款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 办公室 签定入院协议。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镇级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 务中心、卫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 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卫生院 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 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 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镇级 备注 5 对特殊老年人的 供养或救助 6 军人抚恤优待 对城市生活无着 7 的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 8 独生子女入托费 、入学费及医疗 费等的酌情补助 或减免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 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 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 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 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 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 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 件。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 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 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 、医疗费等。 镇级 9 对在社会主义建 设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残疾人,对 维护残疾人合法 权益、发展残疾 人事业、为残疾 人服务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 对在人口与计划 人的奖励 生育工作中有突 10 出成绩或者特殊 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的奖励 对五保供养服务 不符合要求的责 11 令限期改正及终 止供养服务协议 伤残抚恤对象残 12 疾等级评定的审 核 土地承包经营权 13 流转合同备案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 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级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 生育办公室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八条 各级人 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 公室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 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镇级 鹿窝镇社会事务 办公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 鹿窝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 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镇级 鹿窝镇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 鹿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各备案一份。 镇级 在乡道、村道的 14 出入口设置限高 、限宽设施 对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土 15 地权属争议的处 理 对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林 16 木所有权、林地 使用权争议的处 理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 务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 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鹿窝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镇级 鹿窝镇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条 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 鹿窝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处理。 镇级 鹿窝镇林业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 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鹿窝镇林业站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镇级 17 生育服务登记 鹿窝镇卫生和计 划生育办公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 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 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 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鹿窝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 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 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 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 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