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合肥大科学中心协同创新培育基金管理细则(暂行).pdf
中国科学院合肥大科学中心协同创新 培育基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条 目的与领域 (一)为促进依托合肥地区大科学装置群的科学研究,进 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的科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国科学院合肥大科学中心(以下简 称“中心” )设立“协同创新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为规范基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院合肥 物质科学研究院的科研人员在物质科学与生命科学交叉、量子 功能材料、核聚变与等离子体科学等领域的联合申报项目,以 加强共建单位在学科交叉、新方向培育及联合攻关等方面的能 力。 第二条 组织与职能 中心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部及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 科学研究院科学中心与基础设施处负责年度申请指南的发布、 项目的审核与组织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 第三条 分类及要求 (一)基金主要包括创新项目培育基金和重要项目培育基 金。 (二)创新项目培育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青年研究人员组成 的团队。团队核心人员应为 45 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通过基 金培育,研究骨干有望获得国家基金委面上项目、优青或大科 学装置联合基金资助,有望产生创新性的重要成果。 1 (三)重要项目培育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有望成为中心科研 领域学术带头人的研究人员组成的团队。通过基金培育,研究 团队有望获得国家基金委重点项目、杰青、国家重大科研仪器 研制项目(自由申请类) ,或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课题等国家级重大项目资助,有望产生突破性的重大成果。 (四)项目申请者必须来自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合肥物质 科学研究院联合组成的团队,项目负责人和合作方负责人应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项目必须依托合肥同步辐射、稳态强磁场、全超导 托卡马克三大科学装置中的至少一个装置,鼓励围绕重大科学 问题开展多装置联用,对于联用两个以上装置的项目予以优先 支持。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同年申请或 者参与申请上述基金项目限为一项。 中心协同创新培育基金/合肥物质科学技术中心方向项目 培育基金在研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单位负责人,中心高端用户培 育基金在研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高端用户、中心重点研发项目在 研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合作单位负责人 申报。 (二)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依据 项目科学质量排序,并将结果报中心领导小组确认。 (三)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 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核,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 (四)项目执行期限为两年。各项目负责人于项目进展中 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查并组织专家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意见做出是否继续资助的 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 以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期。 (五)项目完成后,由中心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 进行结题验收,同时由中心综合管理部备案。 (六)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或代理,如果出现项目应予终 止的情况,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五条 经费与资产管理 (一)创新项目培育基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项, 重要项目培育基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项。合作双方经 费总额应平均分配。 (二)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开支有工 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三)结题和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参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科 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使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按照国 家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成果管理 本项目发表的论著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得到中国科 学院合肥大科学中心协同创新培育基金项目(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rogram of Hefei Science Center, CAS)资助并 致谢相关大科学装置。 第七条 其他 3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