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与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09】19.doc
长沙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长理工大教【2009】19 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 力,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1.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 2.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 位。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1.修读辅修专业条件:一、二年级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2.0) 以上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双学士学位条件:一、二年级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3(含 2.3)以上,且有扎实基础和较大学习潜力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可跨学科选择修读另一专业 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由主办学院制定,经教务处组织审定后实施。辅修专 业与双学士学位具体学分要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1.主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条 件的学生,在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第一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填写修读辅修专业或双 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2.修读人数原则上达到 30 人的课程方可开班。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一般 安排在周末(双休日)或寒暑假进行。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 冲突的,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3.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 准缴费。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主办学院教务办负责管理,报教务 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审核备案。 2.学生应严格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学生在主修 专业已修的课程若与其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相同(指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或高于其要求(指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高于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计划 中相应课程的要求)时,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时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在成绩 单上如实填写,并注明该门课程免修。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课 程。 3.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有试 卷(题)库的课程采用从试卷(题)库抽卷考试;没有试卷(题)库的课程由课程小组命三 套试题,教学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套试卷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或重修。每一 门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只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课程按标 准缴费后方可修读。 4.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院 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 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结业或授予双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经主办学院初审后,报教 务处审核。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颁发长 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2.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 均绩点≥1.7,符合长沙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同时颁发该专业辅修 专业结业证书;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 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3.主修专业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不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主修专业没有获 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 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