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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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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pdf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 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 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 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2006 年以来,教育部 先后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 的通知》 (教学厅〔2013〕8 号),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为进一步推动招生单位(推荐高校)科学规范选拔、 择优录取,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 招生单位提高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现就推免工作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推免生遴选工作 各推荐高校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 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 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 向的考核。要进一步规范推免生遴选工作,相关工作要在学校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系要成立推免 — 1 — 生遴选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和院系 推免生遴选办法均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推 免政策和管理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与推免名额一并提前 公布并严格执行。 二、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 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 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 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 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三、维护招生单位公平竞争、科学选拔 2014 年起,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 业学位,不再设置留校限额。推荐高校也不得对本校推免名额 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 名额。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 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学函〔2013〕9 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 件精神,做好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院系、 综合测评成绩等)、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 复试成绩等) 、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荐 高校和接收单位推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调整优化工作程序 — 2 — 2014 年起,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 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 9 月 25 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 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 10 月 25 日前 结束。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 收阶段工作,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 六、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 址:http://yz.chsi.com.cn/tm,开通时间另行公告),作为推免 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 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 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各推荐高校应在推荐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推荐办 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 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备案截 止后,不再进行补充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 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 免生无效。 各招生单位应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招收推免生 章程和专业目录,并在接收阶段发放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招生单 位要将招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以及经过公示的拟录取推免生 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按要求向教 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推免服务 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 — 3 — 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 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 待录取通知。“推免服务系统”保障推免生自主报考,考生在规 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七、加强规范管理 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分别是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责任主 体单位,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严格按名额推荐, 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推荐或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 相关承诺,一律无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管 职能,加强对本地区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 动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提高推免招生选拔质量。 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 36 号),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按 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招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 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 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教育部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5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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