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鹤药业(600062)2009年度利润分配公告.pdf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3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3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233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2097 元 股权登记日:2010 年 7 月 1 日 除息日:2010 年 7 月 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0 年 6 月 1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0 年 7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 2009 年末公司总股本 571,695,9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3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97 元,共计派发股利 133,205,155.884 元;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233 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2097 元。对于流通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33 元。 6、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2097 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 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 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 股 0.0233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7、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 年 7 月 1 日 2、除息日:2010 年 7 月 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0 年 7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64742227-655 联系传真:010-643980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 1 号双鹤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表;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鹤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