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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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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 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 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 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 年 12 月 21 日 —1—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 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 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 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 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 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 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 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2—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 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 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 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 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 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 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3—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 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 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 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 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 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 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 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 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 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 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 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 —4— 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 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 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 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 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 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 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 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 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 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 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 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 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 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 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 —6— 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 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 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 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 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 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 —7— 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 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 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 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 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 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 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 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 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8—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 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 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 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 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 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 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 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 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 —9— 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 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 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 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 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 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 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 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 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 —10— 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 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 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 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 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 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 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 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 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11— 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 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 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 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 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 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 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 —12— 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 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 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 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 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 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 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 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 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13—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 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 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 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 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 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 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 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 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 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 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14—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 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 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 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 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 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 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 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 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15—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 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 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 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 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 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 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 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16—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7— 附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 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 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 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 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 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 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 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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