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43号 关于印发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pdf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0〕43 号 山东体育学院关于 印发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 《山东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党委会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体育学院 2020 年 12 月 28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 41 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体育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 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 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 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 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 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 2 —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 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 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 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研究生毕(结)业名单; (二)作出撤销研究生毕(结)业文凭的决议; (三)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毕(结)业争议事项; (四)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决 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 — 3 — 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基本学习时间为 2-3 学年,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为 5 年。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 — 4 — 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 6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校基本学习 时间为 3 学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6 年。 当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上限时,或者延期期满时,研究生须以毕 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 学校将按期满退学进行处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教育学院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或因身体不便无法在校学习; (二)出国(境)留学; (三)申请自主创业或应征入伍的; (四)其他确实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 1 周内,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和研 究生教育学院审查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 资格 1 或 2 年,应征入伍者可保留退役后 2 年。 — 5 — 第十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 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术科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研究生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经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生 效,期限至多 1 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的,研究生教育学院准予按当年新生办 — 6 — 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诊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 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教育学院书面请假,获 批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 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期限不超过 3 个 月的学费缓缴,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已注册研究生,学校暂时中止 其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采取考试的方式,非 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均按百分制计分评定。学位课 程考核成绩 75 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 60 分为合格,考核 不合格的,随下一年级考核。因请假或旷课超过总课时 1/3 的跟随 下一年级参加重修。 — 7 —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 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民主评议,班委和 研究生教育学院综合评定后确定。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 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 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 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折算学分,计入学 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 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 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 8 —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 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 誉等做出限制。 第三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遇导师病故、调离、丧失指导资 格、健康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时,须申请转导师。 在原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转导师的,经接 收导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跨一级学科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转导师和专业的,经接 收导师推荐,由研究生教育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申请材料和 考核结果公示 3 天,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专家 组成员不得少于 3 名研究生指导教师。 研究生转导师前应书面向原导师说明意愿和理由,征得原导师 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原导师移交科研工作,结清财务和物品手续。 必要时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与原导师沟通,原则上须尊重研究生 的转导师意愿,并做好协调工作。 — 9 —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原则 上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 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 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后备案。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 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会适当优先考虑。 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不能互转。 研究生须在毕业前一年提交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 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 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 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 校、专业的; — 10 —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如保送生等);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七)跨一级学科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 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 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教 育学院同意,并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学校同意,由转入 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 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 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 11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生病 因病申请休学需要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校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 学。 (二)出境学习超期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派出境完成部分学业(含课题研究或课程 学习),或者依照学校与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的协议,由学校 相关机构批准派出、以自费形式出境学习的,出境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的,可以不办理休学手续。出境时间超过 1 年的,须办理休学 手续。 (三)中断学业创业 研究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四)应征入伍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可以凭《入伍通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 退役后 2 年内,研究生应当向研究生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并按 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超过 2 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退学处理。 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不在此列。 (五)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 3 个月及以上。 — 12 —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 向就业研究生还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 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 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研究生因病休学或者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山东体 育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5 年。 因创业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6 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 1 个月,提出复 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报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 申请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应当同时提交指定医院出具 的体检或康复证明。复查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 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继续休学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 教育学院审查。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13 —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籍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学籍 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及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由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印发关于退学的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在学院网站公告;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同 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教 育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未能就业者,学校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将其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 14 —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 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 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或延长期满时,修 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 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内容,成 绩合格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提前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通过开展研究或 撰写论文等学习活动,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 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通过学位审核,符 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15 —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时,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文件。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查,核实无误,批准后方可修改,并按 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报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16 —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处分,与研 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开 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按照 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招生时录取为全日制的研究生不能转为非全日制研 究生;录取为非全日制的研究生也不能转为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等的管理, 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 17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研究 生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体院院字〔2017〕66 号)同时废止。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宗 晓 — 18 —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