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学生会章程..docx
巢湖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巢湖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巢湖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巢 湖学院委员会、安徽省学生联合会领导,共青团巢湖学院委员会指导 的主要学生组织。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 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 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 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 效解决。 第二条 巢湖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校党委、 上级组织的决议,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 治工作,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 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 育的重要论述,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 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 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密切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 梁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提高服 务水平; (五)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 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引导和 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 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安徽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巢湖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学生,承认 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 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 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声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巢湖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权力机构) 第八条 巢湖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巢湖学院学 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巢湖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和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 团成员; (三)制定或修订本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四)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 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第九条 学生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代会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 1%,名额分 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 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 第十条 本会需向校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代会的请 示,经批准后,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二节 巢湖学院学生委员会(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巢湖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常设 机构,成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 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学生会组织章 程实施; (四)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五)选举产生出席省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委会不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 常执行功能。 第三节 巢湖学院学生会(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巢湖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巢湖学院学生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巢湖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五名成员组成,设执行主席, 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 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巢湖学院学生会设置六个职能部门,分别是综合事务 部、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权益部和实践部,各职能部门成员设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超过六名。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 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并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四)协助各级团组织推荐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五)指导学生会各部门、院级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 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 席团工作会议,对不称职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有罢免建议权。 第十九条 校级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负有指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 局。校学生会要指导、联系和帮助院学生会开展工作,院学生会要指 导、联系和帮助班委会开展工作; (二)每月召开一次集中会议研究督查指导院学生会工作; (三)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专题会议听取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每学年对院学生会进行调研; (五)对院学生会实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 学生会。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院基层组织,院学生会在院党 委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 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 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本院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 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院建设良 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本学院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 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本学院同学的建议、意见和 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配合学院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联系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主席 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 意,由学院党委确定,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七)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 1 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 及意见建议。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院学生会对班委会 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人 员配备需按照《巢湖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 干人组成,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党委领导,接受学院团组织和院学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校、院学生会组织 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进实施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 兼任班长、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 当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 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 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 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 广大同学监督。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 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校党委定期听取 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 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 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 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等共同参与,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行、专业学习、工作成效、纪律作 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巢湖学院学生会所有。本章程需 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章程 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任代表向学代会提出修订案,经学代会 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