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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做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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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做好 2010 年博士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 ,有关部门: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 原则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 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9〕16 号)精神,现将 2010 年博 士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2010 年博士生复 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来茂德 副组长:郑 成 强 员:曾华生 严建华 陈慰浙 胡世云 2.各院(系)要成立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 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接受考生的质 询、申诉等。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申 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在网上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处。 二、复试要求 1.学校最低复试要求:外国语成绩不低于 50 分(外国语为英 语的听力成绩不低于 6 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 55 分;报考少数民 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要求外国语成绩不低于 45 分(外国 语为英语的,听力不低于 5 分),业务课成绩不低于 50 分。 2.各院(系)总体的复试比例控制在 1:1.2 左右,且必须实行 差额复试。部分生源特别充裕的院(系)或学科可扩大到 1:1.3 或以 上,也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最低复试要求的基 —1— 础上,另行制定复试要求。 三、录取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 优良,遵纪守法。 2.初试成绩符合各院(系)的复试要求。 3.结合初试成绩,经复试和综合考核后录取。 4.被录取考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 四、招生指标及有关规定 1.学校按照“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要与学校的发展、科研的需要、 社会的需求、学校的资源条件及合格生源相匹配”的原则,综合各院 (系)的研究经费、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上线考生情况,引进 优秀人才情况,学科发展情况,优博论文及培养质量,管理水平的 情况,社会发展和考生的需求等综合因素,切块分配到各院(系)。 2.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安排招生,不得 超额。 3.纳米研究院、求是高等研究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单列指标的分 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划拨到各相关院系。生命科学研究院挂靠 医学院招生,指标单列划拨。 4.所有录取为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生均享受一等基本助学金。 5.无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导师不得招收新生;已退休的导师原则 上不再招收新生。 6.每位导师原则上全年招收博士生不得超过 2 名。 7.各院(系)在分配指标时对下列人员在原有招生指标的基础 上,可增加一名(指标已包含在下达数之内): (1)全国优博论文获得者的导师; (2)全国优博论文提名奖获得者的导师; —2— (3)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4)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在学科最高影响因子期刊发表论文的 导师; (5)973、863 重点重大及支撑计划项目的首席科学家; (6)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 8.按照《浙江大学推进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浙大发研〔2010〕11 号) ,对有博士生招生指标奖励的导师,可相 应增加招生(指标已包含在下达数之内)。 9.由于导师招生指标的限制而无法录取的上线优秀考生,可调 剂至相近专业缺少生源的其他导师,但招生目录中所列的考试科目 必须相容。 10.硕士生录取时已经确定为硕博连读的学生,在进行综合考 核后,可列入博士生拟录取名单。以优秀成绩完成课程学习的在读 硕士生,在通过科研能力、培养潜力的综合考核后,可申请硕博连 读。考试生源不理想的院(系),选拔特别有培养潜力的硕博连读学 生时,外国语的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11.根据招生简章,除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等专项计划外,2010 年学校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数额不超过招生总数的 5%。在 职人员的招收数额已经下达到各院(系) ,请各院(系)务必公平合 理地做好择优复试录取工作,不得突破招收限额。 五、破格录取 各院(系)一般不得破格录取未上线考生。特殊情况的考生, 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允许在已经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经所在学科、 院(系)逐级集体研究,从严掌握,向学校提交破格复试申请,由 学校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审定。未经批准同意,未上线考生不 得参加复试。 —3— 六、委托培养博士生收费标准 一般学科专业为 12000 元/学年;农学类(专业代码为 090)、地 科类(专业代码为 0705,0709,0818)为 6000 元/学年。可分年度 缴纳。 七、报考资格的审查 1.报考资格由研究生招生处在复试前统一审查,除审查身份证、 专家推荐信外,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1)对在职人员审查硕士学位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学位需经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对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审查有效学生证及应届毕业硕士 研究生资格保证。 (3)对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审查是否满足同等学力的 报考条件。 (4)对现役军人审查所在军队政治部同意报考的证明。 2.考生参加复试时,应将研究生院招生处出具的报考资格审查 表上交学院(系)保存备查。 3.报考医学专业学位者,由学院审查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报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者,由学院审查相应专业的报考资格证明。 八、复试和拟录取 各院(系)应按学科组织 3 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并对复试小组 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培训。复试程序、复试标准 和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应占 20%-50%,具体由各院系 确定)应以书面或网上等形式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并在复试中严 格执行。复试应认真做好记录,现场评出成绩、给出评语,结果应 予以公布。 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复试,可采用面试、笔试、上机、 —4— 实验、模拟课题申报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判,加强对考 生的科研能力与综合素质的考核。可要求考生向复试小组报告有关 情况,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科研成果,对拟从事的研究领域的 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对每位考生的 复试时间不应少于 30 分钟。 复试时,各院(系)应进一步核实和查验考生的身份证、前置 学位证书或学生证等;可要求考生进一步提供或补充能说明其研究 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如研究生和本科期间的成绩单,能表明本人学 业水平、科研能力或工作业绩的有关证明、获奖情况,发表的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应届毕业生已答辩者的论文和论文评议结果,未答 辩者的论文初稿)等。各院(系)应在分学科综合评定考生的初试 成绩、复试成绩、本科和硕士生阶段的学习成绩、科研和工作实绩、 毕业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和择 优录取的原则,由院(系)党、政共同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 时上报。学校将对拟录取名单作进一步审查,并接受上级检查。 各院(系)应对本院(系)的复试和拟录取结果负责,当考生 提出质疑时,应负责向考生作出必要的解释。 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参加复试。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增加两门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的笔试。 九、调档审查 由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和政审。 经政审合格者,方可录取;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十、时间安排 4 月 28 日:召开博士生录取工作会议; 5 月 6 日前:院(系)提交个别破格复试申请报告; 5 月 10 日-5 月 18 日: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5— 5 月 10 日-5 月 18 日:考生体检,详见校医院网上通知; 5 月 25 日前:院(系)完成复试工作、考生材料审核工作并上 报拟录取名单; 5 月 25 日-5 月 30 日:定向、委培和联培考生签订协议书,各 院(系)调档政审; 6 月底:发放录取通知书。 各院(系)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博士生招生工作。遇特殊情况, 务必及时与研究生招生处联系(电话:87952663)。各级各单位及有 关招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质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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