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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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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 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 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 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 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 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 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 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 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 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 年底前要将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 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 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 1 Good 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 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 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 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 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 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 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国家 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 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 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 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 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 中解脱出来。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 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 2 Good 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 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 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 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 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 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 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 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 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 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 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 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 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 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 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 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 3 Good 研活动的干扰。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 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 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 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 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 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 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 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 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 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 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 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 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 2018 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 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 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 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 评的制度。 4 Good (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 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 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 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 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 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 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 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 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 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 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 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 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 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 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 5 Good 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 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 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 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 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 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 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 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 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 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 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 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 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 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 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 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 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 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 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6 Good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 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 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 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 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 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 2—3 年内进行 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 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 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 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 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 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 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 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 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 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7 Good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 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 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 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 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 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 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 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 清。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 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 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 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 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 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 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 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 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8 Good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 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 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 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 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 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 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 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 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 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 “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 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 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 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 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 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 9 Good 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 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 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 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 经费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 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 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 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 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 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 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 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 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 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 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 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 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 10 Good 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 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 用权。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 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 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 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 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 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 推广。 国务院 2018 年 7 月 18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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