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docx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申诉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 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间, 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办公室、校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 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工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五分之四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复查决定须经出席 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有关复查过程、委员意见、表决情况以及涉及学生隐私的予 以保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诚实、严肃、认真的态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 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提出申诉的原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四)申诉材料不完整的,在申诉期限内又不补正的。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放弃申诉权。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附有证明材料的书面声明, 请求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 事实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 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 结论并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 (三)在学校公告栏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下列方式: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 申诉人要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可以实施听证程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 的方式。对没有要求听证者,在实施申诉审理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 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委员担任。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听证工作实施办法学校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接受我校成人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