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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ABC(2023)7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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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ABC(2023)703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 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业务性质、数量和质量、价款 或者费用、收益及费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 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免责条款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 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 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 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定义及业务性质 1.1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指乙方(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代理甲方(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 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本协议所称贵金属指上金所 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贵金属。 1.2 本业务包括代理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和代理贵金属现货 延期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延期业务”),现货业务和延期业务分别采用全额交易和保证金 交易的形式。 第二条 交易规则 2.1 基本规则 本业务所涉及交易品种、交易合约、交易时间等规则均按照上金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交 易规则执行,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 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 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等。 2.2 交易指令 2.2.1 甲方可自行设定某合约的某个买卖方向的触发价格、委托价格、数量和交易有效 期等条件,条件一经成就,合约按约定条件进行交易。 2.2.2 甲方可在交易时间内(不包括延期业务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对该交易日的交易 指令发出撤单指令。若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则撤回未成交部分;若交易已全部成交,则 撤单指令无效。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该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由乙方 系统自动撤销。 2.2.3 甲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 部责任。甲方同意交易指令以乙方系统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 的,应自成交日(含)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 2.3 保证金账户管理 2.3.1 甲方须指定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签约借记卡,用来办理本业务资金结算。甲 方应在上金所规定时限内,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将交易资金从签约借记卡转入 保证金账户。甲方申请更换签约借记卡,则前一个交易日 16:30 到当日换卡之前不得发生出 入金交易,如发生出入金交易,则当日无法更换签约借记卡。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的证件类 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且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应属于农业银行的同一个一级分行。 2.3.2 延期业务中,农业银行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上金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 以高于上金所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标准,调整各合约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并 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进行公告,甲方应在农业银行调整交易保证金 1 比例后的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补足交易保证金。 2.3.3 甲方应掌握交易账户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和保证金的动态变化。交易保证金不 足时,甲方不能开新仓或买入现货,只能平仓或卖出现货,最晚应于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补 足交易保证金。乙方可(但非乙方的义务)在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向甲方预留手机 号码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甲方可用资金余额不足并尽快追加保证金或减仓。该短信内容仅供 参考,甲方不应以未收到、发送不及时或内容不详实等为由,拒绝或怠于执行补足交易保证 金或降低持仓等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2.3.4 甲方自行决定延期业务的交割申报。在申报收货前,甲方应在保证金账户内存入 足额资金;在申报交货前,甲方应在上金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库存。 2.3.5 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事项: (1) 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交易资金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 甲方应支付上金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出入 库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费; (3)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 (4)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2.3.6 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可用余额不足以偿付第 2.3.5 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的,构成 违约,甲方应对应付未付的费用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4 强行平仓 2.4.1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满足第 2.3.2 条约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要求。强行平仓后,甲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仍 不满足要求的,乙方可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资金直至满足要求,并保 留采取其他追偿方式的权利。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扣划相关款项 的,甲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 算。 2.4.2 乙方有权根据强行平仓执行时的市场情况选择平仓价位、平仓合约及平仓数量, 成交价格可能非市场最佳价格,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4.3 因贵金属市场出现异常等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乙方根据《上 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2.5 异常交易 2.5.1 本业务按照上金所要求执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异常交易包括价格异常、大额报 单、频繁报撤单、自成交等。 2.5.2 当甲方发生异常交易时,乙方有权配合上金所对甲方进行提示,并要求甲方根 据上金所要求报告情况。 2.5.3 对于乙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该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 明,并采取控制交易频率、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2.6 实物交割 2.6.1 甲方买入现货或交割收入现货后,可选择是否提货。如甲方申请提货,应通过 乙方指定提货经办行或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并在提货单规定的提货时间内与乙方指定提 货经办行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提货流程。甲方可在提货单规定的最后提货日期前撤销提货申 请,如超过该期限未撤销申请或未完成提货,提货单作废。提货单作废或提货申请撤销后, 甲方仍应按上金所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6.2 甲方申请提货时,乙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上金所现货条块溢短差 标准、上金所运保费标准扣划甲方保证金账户下相应资金。 2.6.3 甲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上金所的标准金。上金所不对甲方在上金所的黄 2 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甲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甲方 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也不得再进入上金所系统内交易。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 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上金所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上金所 认可机构出具的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黄金 质量无异议。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权利 3.1.1 甲方有权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交易客户端、上金所易金通 app 办理本业务。 3.1.1.1 甲方有权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更换签约借记卡、资金查询、密码 修改及重置、出入金、提货等业务。 3.1.1.2 甲方有权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出入金、密码修改及重置等业务。 3.1.1.3 甲方有权根据上金所交易规则,通过农业银行交易客户端开展交易,办理提货、 密码修改、资金及交易查询等业务。 3.1.1.4 甲方有权根据上金所交易规则,通过上金所易金通 app 开展交易,查询交易资 金及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3.2 甲方义务 3.2.1 甲方应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风险评测结果满足产品相应投资 者适当性要求的自然人,并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本业务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因甲 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3.2.2 甲方已全面知悉本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及贵金属投资的 风险,充分了解在上金所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买入(卖出) 交易无法成交,充分了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回等风 险,因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3 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乙方不对本 业务中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保证,不与甲方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 收益(如有)。 3.2.4 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甲方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有关的账号、黄 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约定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 甲方本人行为。如甲方出现签约借记卡、交易密码等遗失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更换签约借 记卡、重置密码等补救措施,因甲方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 行承担。 3.2.5 甲方承诺,交易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行 为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须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无条件配合并接受乙方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 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其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 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 逃税、制裁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 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3.2.6 甲 方 应 通 过 农 业 银 行 门 户 网 站 ( www.abchina.com ) 、 上 金 所 网 站 (www.sge.com.cn)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农业银行及上金所的最新公告和涉及 本业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等。 3.2.7 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本业务相关系统。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权利 3 4.1.1 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违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同时保留 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1.2 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 方有权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甲方。 4.1.3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新开仓交易,此时甲方可对持仓 进行平仓操作,因甲方未及时平仓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1 甲方在乙方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不符合监管机构及农业银行 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4.1.3.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 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4.1.3.3 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到期或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业务风 险等级要求。 4.1.3.4 甲方在本业务下持有的某延期业务合约某一方向的合计持仓达到该方向的客 户持仓限额。 4.1.3.5 本业务下某延期业务合约某一方向的全部客户持仓达到该方向的会员席位持 仓限额。 4.1.3.6 甲方持有本业务仓位产生亏损,在强行平仓后仍无法补足欠款且未及时偿付。 4.1.3.7 其他导致乙方对甲方限制新开仓交易的情形。 4.1.4 农业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上金所规则、市场状况变化等情况, 调整交易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手续费率等业务参数,因上述因素造成甲方的风险和损 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1.5 农业银行有权对本业务相关系统进行升级、维护。系统升级、维护期间,农业银 行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告后,可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4.2 乙方义务 4.2.1 乙方代理甲方在上金所开展本业务时,应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上金所交易 规则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2.2 乙方应根据上金所的公告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 4.2.3 农业银行对交易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手续费率等业务参数进行调整时,应 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公告期满后该调整视为已有效通知甲方并对其生效。如甲 方不接受该调整,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解除协议。 第五条 费用支付 5.1 甲方同意按乙方各渠道公示的《中国农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标准支付费用, 其中个人交易业务手续费应不高于贵金属交易成交金额的 0.08%,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或上金所相关标准变动进行手续费率调整。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5.2 甲方应按照上金所门户网站公示的费用收取标准自行承担其向上金所支付的各项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 期费等。 5.3 本业务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农 业银行门户网站、对客短信等渠道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 价格收取费用。如甲方不同意调整服务价格,可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解除协议。为履行 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各方协商承担。甲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 款前述内容约束。 5.4 本业务发票开具与管理按上金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 6.1 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甲方办理本业务的渠道处理(收集、 4 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甲方的以下信息: 6.1.1 敏感个人信息 基于交易委托、风险提示、履行协议、报送监管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农业银行 有必要处理甲方的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识别影像、指纹声纹)、金融账户信息(如账户 及账户相关信息、交易记录、客户叙做本业务所必须使用的风险偏好、结算以及损益等信 息,以及交易资金用途和来源)、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甲方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人格尊严受到侵 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6.1.2 一般个人信息 基于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合同和开展风险管理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农业银行 有权处理甲方办理本业务所需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甲方应充分了解: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甲方的隐私权,干扰 甲方的日常生活。 6.1.3 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 基于上金所客户管理要求、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筛查等法定监管义务 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农业银行有必要向上金所提供甲方的上述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 件信息、金融账户信息。 甲方应充分了解,授权农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增加甲方个人信息泄露 的风险,进而危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甲方的日常生活。 6.2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为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 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甲方不同意农业银行处理以上 信息,可能导致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农业银行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但并不影响甲方正常办理农业银行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仅会在为实现本业务基本功能、 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的相 关信息。 6.3 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 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甲方撤回或删除等合法权益,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甲方行使 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7.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金所规则、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 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调整服务内容,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农业银 行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甲 方不同意上述变化,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签约借记卡在农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 约。公示期满,甲方未解约视为接受变更后的本协议。 7.2 解约前,甲方应清空交易账户下所有持仓和库存(包括当月库存积数)并结清与上 金所和乙方的全部费用及欠款,且当天无交易委托、出入金和成交记录。若因当月在上金所 产生库存积数而无法解约的,甲方应于当月 25 日(不含)之后提出解约申请。 7.3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在提前通知(短信、客户端提示、电话、公告等方 式)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通知中所载解除之日起自动解除。甲 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7.3.1 甲方违反监管机构及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 制度规定。 5 7.3.2 甲方资金来源不明,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活动,或存在 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 7.3.3 甲方连续一个月交易账户下无持仓、无库存、无欠款。 7.3.4 其他导致甲方不再适合办理本业务的原因。 7.4 如出现本协议第 7.3 条适用情形,且甲方在乙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时限内未将保 证金转出,乙方有权在通知中所载解除之日起将甲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转入甲方的签约借 记卡,如遇甲方签约借记卡异常,甲方需及时进行换卡申请。若甲方未及时进行换卡申请 或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换卡申请,乙方有权将甲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转入乙方过渡账户, 并通知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资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 9.1 本业务项下甲乙方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本协议执行,风险揭示书以及农业银行根据实 际业务情况制定并在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等渠道对外公布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 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9.2 对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前已签约的存量客户,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 部分)视为对原业务协议的变更。甲方未在公告期内对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 部分)提出异议并解约的,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部分)自公告期满后自动生 效,并与双方之间原业务协议构成同一份协议。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部分) 与原业务协议有冲突的,或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部分)对原业务协议未尽事 宜作出了明确约定的,以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其他有效组成部分)为准。 9.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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