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0〕78 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 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系) ,机关各部、处 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 109 次常委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 面从严治党,推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做 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 评价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 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高 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层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学院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的 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 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重 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学年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 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 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立足“立学为民、 治学报国”办学宗旨,着眼“双一流”建设重点任务,坚持严管 - 2 - 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领导 班子和领导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 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学校党委管理的学院级单位领 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含校管企业干部) 。 第二章 第六条 考核内容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 ,遵守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 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 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 - 3 - 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 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 向的情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 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人民大学建校 80 周 年的贺信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管理全过程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 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目标 任务的能力,重点是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 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治校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 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政 绩观,主要看是否坚持“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理念,是否具有 “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广大师生员工为最大政绩,真正 做到对学校和师生负责。考核学院(系)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 应当看全面工作,注重考核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抓党建工作的实绩,还要看领导班子推动本学院(系)学科建设、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教师与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 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重点是全面履 行职能、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双一流”建设中心工作的情况和 实际成效。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 - 4 - 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 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 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师生获得 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的情况。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人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政治品 质,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道德品行,重点是坚守忠诚老实、公 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要特别注重对师德师风、学术 道德的考核。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人员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政策的 水平、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包括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管理 能力、开拓进取能力、创新能力。注意领导人员在全校重大任务、 重大专项、维稳处突等重点工作一线的表现,透过干部在关键时 刻、重大关头的立场、态度和表现,考察识别干部的能力特别是 - 5 - 政治能力。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 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 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 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人员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 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 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组织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 建工作的成效;考核其他领导人员的工作实绩,应注意考察其参 与抓党建工作的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 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 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八条 具体考核内容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 央决策部署和学校实际及时调整优化。 第三章 第九条 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 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 - 6 - 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 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人员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 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 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管 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 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 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巡 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干部考察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 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一贯表现的重 要依据。 第四章 学年考核 - 7 - 第十四条 学年考核是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以学年为周期对全校学院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 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学年末组织开展。部分校管企业 干部按自然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年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党委组织部发布学年考核工作通知,对本 学年考核工作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部署。 (二)明确职责。各单位明确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 并及时与党委组织部对接工作。 (三)总结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总结报告学年工作, 并在述职测评会议开始前至少 3 天以适当形式集中向本单位参 加测评人员公开。 (四)述职测评。召开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 领导人员进行个人述职,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述职情况填写 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五)上级评价。按照工作分工,本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对副 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单位领导班子和 正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六)工作对象评价。学院(系)在征求干部师生意见的基 础上对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年工作进行评价。机关部处、 有管理职能的直(附)属单位在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学 院(系)学年工作进行评价。 - 8 - (七)个别核实。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可派出考 核组,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采集有关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 重点核实部分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八)评价汇总。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中 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意见,形成参考分数。 (九)会商研判。由分管干部、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党 委组织部召集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审计处等单位召开 联席会议,对存在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结果的情况进行 会商研判,提出意见。 (十)综合分析。党委组织部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贯表 现为基础,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测评分数为重要参 考,汇总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 (十一)形成结果。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党委组织部关于学 年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 结果。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向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反馈个人考核结果,并在适当范围 内公开。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学年 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 较差 4 个等次。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 格、不合格 4 个等次。 - 9 -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圆满地完成了学年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较好地完成了学年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合格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 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合格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 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完成重要 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 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 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 子和领导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 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 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 - 10 - 检监察机关或者巡察、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 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 员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 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学年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 核。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 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 了解核实等方式印证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 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 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 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 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干部师生对事业发展的真实感 - 11 - 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各类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 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学年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 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 视巡察、审计、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等成果,把敢不敢 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 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 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 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学年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平时考 核不达标的,学年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领导班子学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 班子总数的 30%,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 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的 25%(本单位参加考核领导人员总人数 不到 4 人的,按 4 人计)。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 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 4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 人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 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人员一般不评为 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七条 - 12 -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学年考 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学校工作部署成效不明显 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 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五)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六)未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校领导工作会等重要决议决定的; (七)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学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八)本单位有违反教育部“红七条”和“六禁令”教师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学校党委开展的基层党建和学科建设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中,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或院长抓学科 建设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 “好”的,其本人学年考核 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应当 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 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 - 13 - 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人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 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 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领导人员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 缺席学校重要会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 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 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 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 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 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肯定成绩、指 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三条 - 14 -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 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 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 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 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 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人员: (一)领导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 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 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功, 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 关规定晋升工资级别。 (三)领导人员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对其 进行提醒,责令整改。 (四)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 - 15 - 改进;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 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五)不参加学年考核、参加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学年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该学年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 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人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 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 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 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存在问题的, 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领导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干部人 事档案。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职责。学校党委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 任,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考核人员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相关人员担任,考 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履职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专 - 16 - 门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 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 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 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师生口碑中听取意见、 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 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现实表现。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 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 - 17 - 改正的,领导班子学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 学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 实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 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 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 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 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 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 中层党政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人大校党字〔2005〕18 号)同时 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的规定,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18 -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5 日印发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