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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基金与专项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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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基金与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学校财务逐渐形成了基金和专项(专款)的内部拨 款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此机制,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财务,保 证学校的各项基本支出和各类专项(款)经费的合理使用,依据 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凡学校支付通知单注明为基金、专项(专款)项目的内部 拨款均须按此规定执行。 2.每项基金或专项都要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并将支出范围的 规定逐渐文字化。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每笔支出,专款专用;纪 检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侵占学生利益和侵占学校公 共利益的行为。 3.基金或专项的每笔支出都须有主管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 导(院长、处长等)或专项负责人的签字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4.基金属预算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度支出,滚动累计,不存 在“剩余”之说。专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规定的专项工作完 成而资金有余的,须交回学校重新安排使用,专项的负责人或负 责单位不能自行处理移为它用。 5.有特别需要从基金或专项中支出的项目,须经校长审批同 意。 6.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今后 根据执行情况再酌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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