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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4〕193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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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4〕193 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 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 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协同创新中 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 法》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 年 5 月 14 日 1 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和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 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研究院和中心” )是学校提升 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特区, 是创新体制机制和用人机制改革的先行区,是学校科技创新、人 才培养和国际、国内深度交流的重要平台。通过建设,促进相关 学科群发展,进而提升学校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能力。主要 目标:围绕材料科学与工程及化学工程与技术领域建立科学研究 和人才培养高地,形成鲜明特色;建立以先进建筑材料为引领、 以新材料和化学化工为优势、具有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多个高水平 学科研究方向,在国内外形成较大影响,促进我校相关学科群快 速发展,带动我校学科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建设思路 研究院和中心依托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强化 平台建设,集聚校内外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学术骨干, 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形成具有一定研究基础、良好成长性、较 大发展潜力的学术队伍,学校在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和经费保障 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列入建设规划的研究方向和学术团队 2 快速发展。 三、管理体制 1.成立济南大学 2011 协同创新领导小组,协同创新办公室 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处。 2.“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高等研究院”与“先进建筑材料绿 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合署。 3.研究院和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 校领导、职能部门、研究院和中心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术 委员会由 9-11 名专家学者组成。 四、主要任务及重要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引进或培养高水平专家学者进入研究院或中心平台。 2.建设研究方向明确、富有特色和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培育大项目、大平台、大团队、大成果,实现国家级平台 的突破。 4.培养拔尖创新型本、硕、博高素质人才。 5.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二)重要目标 1.获得国家或准国家级学科(科研)平台。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3.发表顶级论文,材料和化学学科进入和保持 ESI 学科排名 前 1%。 3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称号。 5.承担国家级重大(点)项目或国防科研项目。 6.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7.实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管理方式 采用分层管理模式,根据研究院和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 设置岗位,实施 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学术带头人)岗位 制,作为目标责任团队负责人。研究院和中心负责遴选 PI,PI 负 责组建和领导团队。学校校领导不参加 PI 岗位申报。 PI 可由单位推荐或自由申请,由研究院和中心遴选后,报学 校批准。PI 负责组建学术团队,报研究院和中心批准备案。研究 院和中心与纳入管理的 PI 签定协议,明确团队所承担的任务与目 标及中心提供的支持条件及待遇,按协议管理,协议期一般为 3 年。 研究院和中心可制定单独的人才引进政策,根据研究院和中 心发展规划,在先进建筑材料和化学制造领域相关特色和交叉学 科方向,从国内外积极引进 PI 及其团队,所引进的 PI 及其团队 除享有学校引进人才时给予的政策和待遇外,同时享有研究院和 中心规定的 PI 及其团队的待遇,并完成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重大 目标和基本目标。 六、队伍建设与目标考核 (一)按需设岗、协议管理 4 经学校批准后,研究院和中心可按需设置专职科研岗位与流 动科研岗位,并与团队带头人及所有受聘人员签署上岗协议,实 行全员目标合约管理。 纳入研究院和中心管理的人员或团队,其人员所属关系在原 部门的仍接受所在部门管理与考核,研究院和中心只按协约进行 目标考核。 PI 负责组织学术团队,并根据研究院和中心总体任务目标要 求,制定本团队承担的总体和年度目标任务;PI 依据团队目标任 务负责制定团队人员的上岗条件、评审聘任和考核管理,并与每 一名上岗人员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 (二)目标考核与待遇 依据协议,研究院和中心对各学术团队进行目标考核,PI 对本 团队成员进行目标考核。 团队及其成员的待遇由 PI 津贴及团队成员总津贴两部分组 成。 团队考核实行“年度团队自检总结”和“届满总考评”相结 合的考核办法。 若未完成目标任务,则根据业绩情况减少相应津贴。 (三)人员退出机制 PI 或团队成员上岗后原则上应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时间和任 务目标。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岗,应提前 1 个月提出 书面申请。PI 离岗申请应报研究院和中心审核,并经学校协同创 5 新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解聘,团队成员离岗申请应报 PI 审核并报 研究院和中心批准后方可解聘。 团队年度自检总结考核结果较差,且无力完成主要任务目标 时,研究院可解除团队聘任合同。 人员退出后停发岗位津贴,已发放的岗位津贴应根据当事人 完成业绩情况返还,返还数额由当事人和研究院协商确定。 七、人才培养 (一)本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按照《济南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选拔对从事学术研究有较强兴趣并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学 生,进入研究院和中心管理的学术团队,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培养。 成绩优异,符合推免条件的,可重点(免试)推荐攻读本校硕士 研究生。 (二)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 在制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学校给予研究院和中 心一定的政策倾斜,在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前提下,给予导师或导 师组一定的选择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 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 人才培养注重校企、校校、国内外结合,注重课堂学习与科 研训练结合,注重创新能力培养。研究院和中心管理的团队所属 的研究生,应具有更高的学术成果要求,研究院和中心在培养过 程中给予一定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6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济南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切实有效地管理好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证预算的及时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确保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关于实施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意见》 (鲁财教〔2013〕3 号)、 《山 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13〕 56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协同 单位投入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中心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三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长效管理。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 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有利于协 同创新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 (二)分类管理,绩效考评。按照经费来源及用途实行分类 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 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任何部门和 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 主任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 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8 第五条 使用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 产,按照不同的经费来源渠道,须纳入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预算管理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预算工作由协 同创新办公室牵头负责,计划财务处配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 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学校 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第九条 资金使用 省专项资金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以下支出: (一)团队建设费。指中心聘用的首席科学家、骨干研究人 员和其他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根据聘用人 员在中心的不同岗位发放。 (二)人才培养费。指中心创新型人才、拔尖人才培养、培 训所需的开支。 (三)科研条件改善费。指中心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专用仪 器设备购置、租赁或改造费用。 (四)国内外合作交流费。指中心举办或中心成员参加国际 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中 心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9 (五)日常运行管理费。指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 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贴等。 第十条 协同单位投入资金的使用按照合作协议或合同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以下支出: (一)业务费。指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 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图 书资料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学科体系建设、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三)教学经费。指为完成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型人才、拔尖 人才培养目标而产生的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实习费等。 第十二条 中心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在征求或遵循募捐者意愿 的前提下,根据中心的发展实际,确定此项经费的合理使用范围 和用途。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协同中心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 章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 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度,中心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 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 度总结报告,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汇总形成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年 10 度总结报告。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 编报。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办公室组织对中心的预算执行、资金管 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暂停后续拨款, 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改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经费划拨; 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与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 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 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 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济南大学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 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 学术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 升计划的意见》及《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意 见》等文件的精神,为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 才工作机制,更好地开展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研究院及先进建筑 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研究院和中心” ) 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和中心的人员聘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采用 “分层管理”及“全员目标合约管理”模式。基本原则是:团队 主导、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学术带头人)负责;目标引 导、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 第二章 第三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 采用分层管理模式,根据研究院和中心创新目标和 任务统筹设置岗位,实施 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学术带头 人)岗位制,作为目标责任团队负责人。研究院和中心负责遴选 PI,PI 负责组建和领导团队。学校校领导不参加 PI 岗位申报。 第四条 PI 可由单位推荐或自由申请,由研究院和中心遴选 12 后,报学校批准。PI 负责组建学术团队,报研究院和中心批准备 案。研究院和中心与纳入管理的 PI 签定协议,明确团队所承担的 任务与目标及中心提供的支持条件及待遇,按协议管理,协议期 一般为 3 年。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后,研究院和中心可按需设置专职科研 岗位与流动科研岗位,并与团队带头人及所有受聘人员签署上岗 协议,实行全员目标合约管理。 第六条 纳入研究院和中心管理的人员或团队,其人员所属 关系在原部门的仍接受所在部门管理与考核,研究院和中心只按 协约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章 第七条 团队建设 设立团队的原则与要求:团队主要研究方向应围绕 先进材料与化学制造领域,符合材料与化学化工学科发展要求, 突出先进建筑材料特色;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并富有特 色和良好前景;有团队带头人或牵头人,有 5 名以上核心学术骨 干,持续发展能力强;PI 及团队成员由校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组 成,任期内接受考核的目标任务及成果产权归属济南大学。 第八条 团队遴选程序:1、研究院和中心发布学术团队建设 信息;2、有意向的 PI 组织学术团队并填写申请书;3、由研究院 和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4、报学校批准;5、研究院 和中心与 PI 签定协议。 13 第九条 鼓励各学术团队承担重大目标任务并优先立项建 设;鼓励发挥先进建筑材料绿色制造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优势; 鼓励跨学科、跨学院和跨单位组建学术团队。 第十条 团队任务目标: (一)重大目标(至少完成指标中的 1 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大(点)(国防科研)项 目。 3.团队科研经费总数达 1500 万元。 4.在《Science》 、 《Nature》上发表论文,或发表 25 篇以上 顶级论文,或发表 ESI 高被引论文或 ESI 热点论文。 5.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团队。 6.获得国家或准国家级科研(学科)平台。 7.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8.团队成员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 9.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成果成功转化并得到推广 应用。 (二)基本目标(至少完成指标中的 3 项) 1.论文(篇数、收录情况等):第一作者发表顶级论文 6 篇, 或被 SCI、EI 收录高水平论文 25 篇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影响 因子总数不低于 25。 2.著作:作为第一著作人,出版 1 部以上有重要影响的学 14 术专著。 3.科研项目(项目类型、到账经费)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 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所主持项目在建设期内到账立项 经费达到 300 万元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建设期内到 账经费达到 600 万元。 4.获得 1 项省部级一等奖(前 3 位)或 2 项省部级一等奖 (前 4 位) ;或 2 项省部级二等奖(前 2 位) ;或获得 1 项国家高 校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前 2 位)或 2 项国家高校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前 3 位) ;或 4 项省部级成果奖(前 3 位) 。 5.专利与知识产权:作为首位人员,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 利 12 项以上,或获得知识产权总数达 25 项以上,且所获专利内 容符合所在学科的研究方向。 6.教学与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研究生培养及指导研究生 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 :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获得省研 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或研究生获得全国性科技创新活动省 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7.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宣 读论文 6 人次以上,邀请国内外专家指导工作达 6 人次以上;或 与境外科研机构合作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或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 台 1 个。 8.成果转化情况(效益及影响) :以团队科研成果转化为企 业核心竞争力,且获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实现科研成果转化预 15 期经济效益达到 2 亿元以上。或以团队科研成果为主进入科技园 区或新建高新企业一个。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团队建设与管理 团队是研究院和中心科学研究的具体承担者,一 般应是具有特定研究方向的紧密型学术组织。 第十二条 PI 具有团队组织、建设与管理的责任,负责完成 本团队承担的合同目标任务,负责团队及成员的研究方向、任务 目标、条件保障、经费分配、成果归属及日常运行等相关工作, 带领和引导团队发展。 第十三条 团队建设与考核期限为三年,三年进行届满考核。 第十四条 成果归属:科研项目的承担或参加单位为济南大 学,列入目标任务及考核范围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济南大学。 第十五条 为鼓励协同创新,对团队下列建设成果予以认定: 1.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和国家 级教学成果奖励在考核时予以认定。 2.我校作为非第一单位或我校在职人员作为非第一作者在 《Science》 、《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在考核时予以认定。 3.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或准国家级科研(学科) 平台在考核时予以认定。 4.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级重大(点)科技项目 在考核时予以认定。 16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待遇与考核 团队及其成员的待遇由 PI 津贴及团队成员总津贴 两部分组成。PI 津贴为 10 万元/人/年,团队成员总津贴为 20 万 元/年。津贴按期兑现 50%,其余 50%待届满总考评后视情况发放, 若未完成目标任务,则根据业绩情况减少或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团队考核实行“年度团队自检总结”和“届满总 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届满完成目 标任务的团队,一次性补发剩余 50%津贴。 第十八条 PI 对本团队成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成 员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九条 津贴发放时,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将津贴核拨标 准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计划财务处发放。津贴由省财政拨付 的协同创新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研究院和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人员聘用、薪酬、 评价、考核及团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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