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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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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粤财大〔2020〕41 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认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 2020 年 7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财经大学 2020 年 7 月 15 日 广东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专业认证是质量文化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加强专业内涵和特色建设、增进人才培养国际化 水平、提升高水平人才供给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有序开 展专业认证工作,加快建设一流本科专业,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认证范畴主要包括国内政府部门、学术组 织 、 行 业 组 织 等 举 办 的 认 证 项 目 和 AACSB 、 EQUIS/EPAS 、 AMBA/BGA 等由国(境)外组织主办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接受度 和认可度的认证项目。 第三条 专业认证可由单个专业为主体独立参加,也可同 一学院内多个专业或跨学院多个专业联合参加一项认证。 第四条 专业认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目标导向。参加认证的专业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方 向、本专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人才培养规格和办学水平等情 况,审慎选择符合自身特点且具有较高权威性、代表性的认证 项目。 2.重点优先。集中资源,重点引导和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一 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优先申报;鼓励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名牌 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优势专业,其它有特色的专业积 极参加认证。 - 2 - 3.质量保障。通过专业认证,转变育人理念、明晰人才培 养目标定位、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和保 障机制、强化教学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水 平,打造一流本科、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 第二章 第五条 工作机构与职责 专业认证工作以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为主体、由教 务处统筹指导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完成。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和学科特点,制定相应 的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1.组织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等认真学习专业认证相关标 准及文件,深入理解专业认证的内涵和要点,对照认证标准和 要求,梳理存在问题,加强专业建设,将认证与日常工作有机 结合; 2.做好认证工作方案、自评报告、考察专家组汇报材料撰 写,支撑材料收集与整理,进校专家组的接待、工作汇报、现 场考查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实际情 况制定学校专业认证工作规划,确定认证专业和项目,统筹安 排、指导、协调、监督各项专业认证工作。 第八条 涉外认证项目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 完成;其它认证项目如存在涉外工作,涉外内容和环节由国际 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按照 - 3 - 认证标准和要求,强化支撑与保障,确保认证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 学校根据认证工作需要,成立校院两级认证工作 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认证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实施程序 专业认证申请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 1.学院申请和论证。每年 4 月左右,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认 证的总体计划和安排,提出认证申请,填写申请书,并组织校 内外同行专家对拟认证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认证条件等进 行初步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2.职能部门论证。教务处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招生考试处、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等部门及校内外有关专家对认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 法性、操作性等问题进行审核和论证; 3.教指委审议。通过上述论证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 会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教学指导委员审议通过的,提 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采购实施和合同签订。认证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后,认证专业所在学院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相 关规定实施采购,并签订合同;涉外认证项目的合同应当由采 购实施主体单位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组织签订。 第十一条 - 4 - 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 须参加的专业认证项目,由教务处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认证专业应当在向认证机构提交自评报告等材 料的 1-2 个月前,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反 馈意见进行修改。向认证机构提交自评报告等材料后,应根据 认证机构的审查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三条 有专家进校考察环节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在专家进校前组织预考察。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专业应当建立认证长效机制,根据 认证报告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持续改 进。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按照认证工作进度,将所 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范围。所需经费包括向认证机构支付的认 证费用、向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费用和认证专业建设经费等。 专业建设经费一般应从学校相关的本科教学项目、师资培训等 经费中安排。 认证专业所在学院也应当给予经费配套,确保专业认证工 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专业认证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与认证相 关的会员费、专家咨询与评审、进校考察专家接待、教师培 训、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践条件建设、国内外交流与 合作、学生培训、材料编印等方面,使用和报销应当符合学校 - 5 - 财务报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认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经费使用单位和经费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监督与激励 教务处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专 业认证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掌握 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学院采取措施改进。 第十九条 学校将认证结果作为专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 据。通过认证的专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并在项目申报、招生指标分配、学生专业二次调整等方面 适度倾斜。 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认证的专业,学院应当深入查找原 因,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并视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因工作不力导 致认证未通过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 6 - 主动公开 2020 年 7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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