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修订).docx
南京审计大学 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修订) 总 第一条 则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 助的补充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 成立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 立互助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旨在建立和完善多层 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教职工自身保健和自我保障意识,加强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 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一章 第三条 会 员 本互助会会员仅限于南京审计大学在职教职工、人事代 理人员、退休教职工(含退休人事代理人员)。加入本互助会一律遵 循自愿的原则,凡加入本互助会,均须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期足额交纳 互助金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人民币 20 元,今后如需 调整,须提请教代会讨论通过。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由财务部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离退休人员 因工资不从学校代发,应与离退休工作部联系到财务部进行交纳。 2、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 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互 助金,并在重新入会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3、原来未参加本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成立互 助会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新进校的教职工入会则须补交自进校之 月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并在申请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 助待遇。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对互助会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具有知情权,了解权,监督权;对公布的补助人员具有举报权。同时, 会员对所规定的条款具有遵守的义务。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学校工会、医疗保健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离 退休工作部、审计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互助会管理小组,管理小组 下设办公室。管理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人选由管理小组提出建议,报 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互助会管理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互 助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2、掌握互助金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定期审批患大病会员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申请人须提 供相关票据复印件),一年结算一次,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小组研 究决定。 4、管理小组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金收支及使 用情况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1、在互助会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 定; 2、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的申请,并负责将会员申请汇总,交总务 委员会医疗保健中心审核后提交互助会管理小组审批; 3、负责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并向互助会管理小组报告每年的使 用情况; 4、负责审核、办理入会和出会等日常管理工作。 5、办理经互助会审批同意的患大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用,提 交财务部发放。 6、完成互助会管理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变动名单。 第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提供各类人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 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互助金来源和管理 互助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每年给予一定的拨款; 3、个人或社会团体捐赠的费用; 4、互助基金利息收益。 第十三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管理小组委托校财务部专项管理,专 款专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互助金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和范围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 (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到互助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申请补助手 续,经办公室提交管理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 4 月份申请一次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每年患大病的教职工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超过 5000 元的部分,经互助会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比率予以补助: (1)10000 元及以下补助 20%; (2)10000-20000 元之间的部分补助 30%; (3)20000 元-30000 元之间的部分补助 35%; (4)30000 元-50000 元之间的部分补助 40%; (5)5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 45%; (6)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 38000 元; (7)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 5 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 请当年按以上各段比率增加 10%补助,补助限额为 48000 元;10 年以 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按以上各段比率增加 15%补助,补助限额为 58000 元; 2、每年患大病的教职工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外的全自费医疗药品 费用 6000 元以上部分也可以申请补助,其补助比例根据大病医疗互 助基金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经互助会管理小组讨论后确定,最高补 助比例不超过 30%,补助限额为 30000 元,特殊情况经管理小组研究 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1、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2、如造假被证实,除追回补助的互助金外,停止其两年互助金 申请资格; 3、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4、有关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 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 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 5、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 用。 6、经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决定不予享受互助金补助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小组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