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9年1月修订).doc
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9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 系的意见》 (国发〔2007〕3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财教〔2007〕90 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普通本科 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为人正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5.评定第二学年以上(含第二学年)奖学金时,全国大学生 英语考试(四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通过分数; 1 6.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学年智育 基本分成绩位于本年级专业的前三名(且位于年级专业的前 10%); 德、体、美、劳四项加上智育附加分总成绩排名位列本年级专业 的前 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的 放宽条件按有关文件办理; 7.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公益活动,体育成绩 达标(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 8.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 被解除的; 2.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理或组织处理者; 3.上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4.上学年学校规定的社会责任学分未完成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 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及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并提交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 各项奖学金。 2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在安徽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本科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学 院; 2.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申 请表,年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推荐,并撰写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在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3.各学院在分配的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 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 名单及事迹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 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校内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学金评 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 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 管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收集学 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财务 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金发 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 行随机检查。 3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 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 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 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 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测评分数, 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 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 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医科大学“国 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校学字〔2016〕75 号)同时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