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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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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 科 规 〔 2019〕 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 策 源 能 力 的 意 见 》,优 化 完 善 上 海 科 技 创 新 基 地 体 系 建 设 ,特 制 定《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现 予 以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原《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 沪 科 〔 2015〕 177 号 ) 废 止 。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9 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策 源 能 力 的 意 见 》, 规 范 和 加 强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 以 下 简 称:重 点 实 验 室 ) 的 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推 动 学 科 发 展 、聚 集 和 培 养 优 秀 科 技 人 才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开 放 共 享 先 进 创 新 资 源 的 重 要 基 地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针 对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和 上 海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科 技 领 域 和 方 向 ,开 展 创 新 性 研 究 ,获 取 创 新 成 果 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 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 的 机 构 而 建 设 的 科 研 实 体 ,实 行 人 财 物 相 对 独 立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开 放 、流 动 、联 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 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 一 )制 定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发 展 计 划 、相 关 政 策 ,指 导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 三 )组 织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运 行 绩 效 评 估 ,制 订 评 估 办 法 和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确 定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并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审 定 评 估 实 施 方 案 和 评 估 报 告 ,公 布 评 估 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法人责 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市科委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 1 倍的经费 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 四 )对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运 行 绩 效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配 合 市 科 委 做 好 评 估 ,为 实 验 室 评 估 提 供 支 持 和 保 障 ,审 核 评 估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并 承 担 材 料 失 实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 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分类: ( 一 )学 科 类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要 依 托 高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建 设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针 对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和 国 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科 技 领 域 和 方 向 ,组 织 高 水 平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聚 集 和 培 养 优 秀 科 技 人 才 、开 展 高 水 平 学 术 交 流,提升上海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 ( 二 )企 业 类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要 依 托 企 业 或 其 他 具 有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的 机 构 建 设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面 向 社 会 和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的 需 求 ,开 展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和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研 究 制 定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聚 集 和 培 养 优 秀 人 才 ,促 进 产 学 研 结 合 ,增 强 技 术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引 导 新 技 术 的 应 用 和 成 果 转 化 ,发 挥 产 业共性技术供给、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 一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名 称 、研 究 方 向 、研 究 内 容 和 考 核 指 标 合 理 ,在 本 领 域 、 行 业 中 具 有 国 际 、国 内 或 本 市 先 进 水 平 或 特 色 ,能 承 担 和 完 成 国 家 及 上 海 市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能 为 上 海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所 需 的 关 键 技 术 和 共 性 技 术 提 供 创 新 支 撑 ,研 究实力强,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 ( 二 )具 有 高 水 平 的 学 科 或 行 业 带 头 人 ,以 及 年 龄 结 构 与 知 识 结 构 合 理 的 科 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 ( 三 )具 备 良 好 的 科 研 设 施 和 仪 器 设 备 等 实 验 条 件 ,重 点 实 验 室 面 积 应 在 一 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五 )依 托 单 位 须 承 诺 加 盟 上 海 市 研 发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为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 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 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海市 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对 批 准 立 项 建 设 的 ,依 托 单 位 聘 任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组 织 编 写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审 核 后 报 送 市 科 委 。市 科 委 与 依 托 单 位 、重 点 实 验 室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合 同 和 计 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市科 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委。重点实 验 室 主 任 应 是 本 领 域 高 水 平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年 龄不超过六十岁。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评 估 后 换 届 ,换 届 结果报送市科委。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兼任同一类型的省部级以上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 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并 形 成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每 次 实 到 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 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人 数 为 九 至 十 三 人 单 数 不 等 ,其 中 依 托 单 位 成 员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一 位 专 家 不 得 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流 动 人 员 包 括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重 点 实 验 室 应 设置专职秘书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 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 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 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 开 展 国 际 国 内 科 技 合 作 和 交 流 , 参 与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建 立 访 问 学 者 制 度 , 通 过 开 放 课 题 等 方 式 ,吸 引 国 内 外 研 究 人 员 到 重 点 实 验 室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鼓 励 各 类 重点实验室之间开展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联盟”。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门户网站,通过重点实验室网站发布开放 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 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成 套 试 验 装 备 应 根 据《 上 海 市 促 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 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成果所属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特别是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技成果的转 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多种形 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定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 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市科委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运行 和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 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审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每年填报年度报告。除涉密或国家另有规定的, 市科委将通过上海市科委门户网站对年报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并将重点实验室年度考 核报告报送市科委。 市 科 委 每 年 对 部 分 重 点 实 验 室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主 要 形 式 包 括:听 取 重 点 实 验 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 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 标 包 括:研 究 水 平 与 贡 献 、 队 伍 建 设 与 人 才 培 养 、 开 放 交 流 、 运 行 管 理 与 经 费 使 用等。评估工作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参考年度考核情况,确 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四类:“优秀”、“良好”、“一般”与 “整改”。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 “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对 评 估 结 果 为“ 整 改 ”的 实 验 室 ,市 科 委 予 以 通 报 ,实 验 室 和 依 托 单 位 应 在 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不 参 加 评 估 或 中 途 退 出 评 估 的 实 验 室 ,不 再 列 入 重 点 实 验 室 序 列 。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市科委承担。 第三十八条 评估专家选取,按照科委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回避制度。参评实 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可同时提交实验室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集中会议评审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 承办。参评实验室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 弊 行 为 的 ,一 经 查 实 ,市 科 委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实 验 室 通 报 批 评 或 撤 销 重 点 实 验 室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估工作中,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或评估专家弄虚 作 假 或 营 私 舞 弊 的 ,实 验 室 或 依 托 单 位 可 向 市 科 委 提 出 质 疑 或 申 诉 ,市 科 委 将 予 以 调 查 核 实 。如 情 况 属 实 ,市 科 委 酌 情 更 换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取 消 该 评 估 专 家 在 上 海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资格,并通报该评估专家的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重 点 实 验 室 统 一 命 名 为“ 上 海 市 × × 重 点 实 验 室 ”,英 文 名 称 为 “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 原 《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 沪 科 〔 2015〕 177 号 ) 废 止。 附: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规 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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