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pdf
山西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维护信访 工作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 量,根据国务院《信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 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校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 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信件、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校信 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校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信访人向学校指定的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分级受理的原 则,逐级进行。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应当推选代表提出。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处理日常信访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信访工作制度。各学院(所、部、处)等单 位为二级信访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 总责。 第四章 信访工作受理及遵循原则 第八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所属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进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受理信访问题。各 级 信 访 工 作 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 和纠纷。各学院(所、部、处)要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信件,接待重要来访,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及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属于职权范 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信访人的思想 工作,劝其返回。能够当场答复立即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 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十条 来信受理及遵循原则 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 的应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涉及干部违纪问题的信件,及时转交纪检监 察部门调查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急件应及时送交负责信访工作的领 导阅批处理。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 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第十一条 来访受理及遵循原则 一、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准确记录信 访人意见,同时受理信访人递交的有关书面文字材料; 二、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凡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负责地给 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或因条件所限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 者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三、来访中反映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意见,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问题复杂且涉及部门较多 的,需及时向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请示后,再行处理; 四、遇 5 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 急来访,应立即报告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发生,做好 控制稳定工作; 五、来访中凡属各单位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由各单位指派专人 负责接待处理; 六、学校党政领导双周接待师生员工来访的日程安排,应提前通过校园媒体 向全校公布; 七、遇无理纠缠和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和做法已超出正常来访的 范围,除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及时与校保卫处联系以避免事 态扩大和恶化。 第十二条 电话来访,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详细做好电话 记录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做好处理及回复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有关信息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 密。未经信访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销毁。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信访材料转给被举报单 位或被举报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来信处理 拆封、装订、盖收信章、编号登记。凡注明领导姓名的来信,必须送交领 导本人亲启。 第十五条 来访接待 接待人员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信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 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接收举报 学校设立举报电话:0357—2051021、2051043 和举报邮箱: head@dns.sxnu.edu.cn,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开。受理电话、走访举报要询问信访 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记录,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第十七条 来信、来访要填写《信访登记表》、受理填写《信访问题处理卡》 , 随信件及登记一并送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及权限分级归口处理。对转办的信 访事项各单位需在 15 天内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信访工作绩效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 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处理不力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及信 访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实施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