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试行).pdf
校发〔2020〕39 号 校内有关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 本要求(试行) 》已经学校 2020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20 年 9 月 25 日 — 1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 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科技部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 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及《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 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对研究生申 请博士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学术成果界定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取得的学术成果是指在研究生取 得博士学籍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 利、智库类成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科竞赛获奖等。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与博士学位论文主 要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在其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术成果在博 士学位论文中的充分展现, 是评价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二、学术成果署名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应均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 名单位,即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均为北京交通 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 — 2 — 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导师(兼职博导选定 的校内合作导师) ,其中至少有 1 篇为第一作者论文。 2.获得的科技奖励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 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北京交通大学至少是排名前 3 位的单位。 3.授权的专利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如博士 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 导师(兼职博导选定的校内合作导师) 。专利权单位为北京交通大 学。 4.智库类成果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如博士学 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导 师。第一标注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5.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主要起草 人,北京交通大学为排名前 3 位的单位。 6.学科竞赛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三、学术成果要求 (一)对学术成果分类的说明 1.一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被 ESI 数据库收录的高被引论 文(以学校科技处公布的数据为准) ,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JCR 期刊分区表 1 区期刊(前 5%期刊,可 ONLine) 、校学术委员 会(科技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申请博士学位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 期刊、顶级国际会议及人文社会科学顶级国内期刊、 《中国社会科 — 3 — 学》上发表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 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 500 万元及以上 的项目。 2.二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JCR 期刊分区表 2 区期刊(前 20%期刊,可 ONLine) 、被《新华文摘》 转载(论点摘编除外)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 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 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和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 300 万元及以上 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副国级领导同 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智库成果。 — 4 — 3.三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JCR 期刊分区表 3 区期刊(前 50%期刊) 、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 文转载的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转载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 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 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和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 100 万元及以上 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 采用的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人(正 部级)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4.四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JCR 期刊分区表 4 区期刊(后 50%期刊)的论文,被 EI 数据库收录的 期刊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被收录的核心论文 — 5 — 为准) 。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防和军队、各军 兵种、国家安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三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 奖;中央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评选并颁发的人文社科类优秀成果 奖。排名前 3 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 50 万元及以上的 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局决策采用 的智库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副部级) 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智库成果。 5.五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 CSCD 收录的核心期刊、CSSCI 收录的来源期刊(核心)论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 息》 、 《都市快轨交通》上的论文与被 CPCI-S、CPCI-SSH 收录的国 际会议论文及 EI 会议检索论文,可以合计为 1 篇五类学术成果。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协 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二等 奖,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人 文社科类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3 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 6 —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有转让进款的 30 万元及以 上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 济日报》理论版上的理论文章(不少于 2000 字) 。 (5)学科竞赛:获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 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 “挑战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性个人奖二等奖(银 奖)及以上或团体奖一等奖。 6.专业学位类学术成果(只适用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有获奖证书,或省 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二等奖(排名前 3) ,三等奖(排 名第 1) 。 (3)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 30 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 (4)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并获颁布,制定国际、国家和地 方/行业标准并获颁布,以公布的标准中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5)以本人贡献为主(本人及北京交通大学为排名前 3)的 科研成果通过了成果鉴定,并获得重大工程应用及同行认可。 (二)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1 项; 2.四类学术成果 2 项; — 7 — 3.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3 项, 其中至少有 1 项四类学术成果。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竞赛获奖等学术 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 1 项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三)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类学术成果 1 项; 2.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2 项,或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2 项, 其中至少有 1 项二类学术成果; 3.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3 项,其中至少有 1 项三类学术成果 或 2 项四类学术成果;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竞赛获奖等学术 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 1 项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四)人文社科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1 项; 2.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 2 项, 其中至少有 1 项四类学术成果; 3.五类学术成果 3 项。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智库类成果、竞 赛获奖等学术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 1 项五类及以上学术 论文。 (五)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专业学位类学术成果 2 项,其中至少发表 1 篇五类及以上学 术论文。 — 8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 关。 四、其他说明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 况,可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学术成果 要求,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申请博士学位审核的依据。 2.本规定中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通讯作者单位为北京 交通大学,N 个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计入 1/N 篇,第一作者 有 N 个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计入 1/N 篇,累计计入最多 1 篇,累 计不足 1 篇不计入有效学术论文。 3.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或研究生院公派的联合培养博 士研究生,或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项目,在双方导师联合指导下,从事双方合作课题研究所发表的 学术论文,符合本规定列入统计范围的且我校博士研究生为第一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通讯作者为合作方导师, 且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合作方单位,计入 1/2 篇,累计不足 1 篇 不计入有效学术论文。 4.本规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经学校 2020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 施行。自 2020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9 级及以前博士研究 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 9 —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 10 — 主动公开 2020 年 9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