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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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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 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 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辖区内的所有部门、单位、经营场所、和师生员 工、暂住人口、外来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校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 安全。 第四条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全院的防火安全工作;校防火安全委 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本校辖区内防火安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 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 安全管理人对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督促检查防火工作。要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层层 签订防火责任书,任务落实到人,制度、措施、名单要上墙。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归口的职能部门,是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机构。全面掌握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向学校领导定期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 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应由年富力强, 有事业心、责任感的同志担任。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尤其要落实好此项工作。义务消防员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各部门(单位)要将防火安全工 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做到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评比。 第十条 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名师生员工应自觉负责其所在部位(岗位) 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办公、实验、生产、生活用火 的管理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用火时,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电、水、基 建、后勤等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自查要有记录,对出现的隐患要及时整 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校防火办。学校定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寒暑 假前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检查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院防火办具体安排检查内容和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 范。各部门(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时,应按《安徽省建筑工程设 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交校防火办初审后报 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经审核的防火设计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 改,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和堆物作业。在道路建设等 工程中,有涉及消防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的,要事先向校防火办告知,施 工完毕后负责修复。各部门(单位)的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要确定专人看 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 器,需向电、水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火警有义务迅速向“119”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同时向 校保卫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财产,并派 人接应消防车,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保护好火灾现场, 并协助消防监督机构查明起火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十九条 消防管理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查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提 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管理部门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 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暂停使用。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明起火原因,确定火灾责任后,出具 《火灾原因鉴定书》,向火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处 理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火灾事故时,应参照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教育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 50 至 500 元罚 款,对责任部门(单位)处以 100 至 1000 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视情 节轻重给予 50 至 500 元罚款。 (一)安装、使用电器线路及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私拉、乱接、人为损坏用电器,或者私自将电路保险丝更换为铜(铁、铝)丝的。 (三)在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内私烧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经查属实的。 (四)未经电、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空调、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 器的。 (五)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或挪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六)谎报、隐瞒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事故的。 (七)消防通道不畅、妨碍、堵塞消防车通过的。 (八)无证独立上岗操作的电工或无证上岗操作易燃易爆工种人员。 (九)违反仓储消防规定储存物资或储存物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要求的。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 (十二)对消防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的。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须按 3 至 5 倍价赔偿。因灭火使用损耗的消 防器材,由责任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价负责更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处以警告或 500 至 3000 元罚款,对责任部门(单位)处 3000 至 5000 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1000 至 3000 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适用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校防火办(保卫 处)依照有关规定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 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和皖公通[1999]115 号《关于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收缴的罚款,一律由校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医科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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