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规定.doc
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校政发[2008]26 号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授予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南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规定》 二 00 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研究生 同等学力 硕士学位 规定 通知 附件: 南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 力人员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 士学位的规定》、《南华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 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 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 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遵守南华大学的有关规定,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 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授予同等 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 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 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 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我校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 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 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 业同等学历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 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按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 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 一考试; (2)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 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 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 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指 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 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 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 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 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 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外国语言类专业除外) ,论文要有中文 和外文摘要,论文格式按照南华大学的有关学位论文格式要 求。申请期间在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 文一篇。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或由学校或学院采取匿名评阅方式。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 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 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 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 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 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 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一位以上(包括一位)专家不同意 答辩者需修改论文后再申请答辩。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 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 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 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 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 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 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 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担 任。秘书人选由教研室确定,并具体负责下列工作;(1)领 取答辩工作需要的全部表格、聘书等;(2)与答辩委员会委 员的联系工作;(3)接待应聘来的院外答辩委员;(4)答辩的 会务组织工作及会场布置;(5)答辩过程中的记录整理;(6) 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拟出答辩评语初稿;(7)填写“学位申 请书”中的有关项目。秘书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的投票表决。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 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 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 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 提出申请。 4.举行论文答辩的程序: (1)有关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答辩 研究生及指导教师的姓名; (2)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3)答辩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研究生报告论文;提问 和研究生答辩(不得少于 30 分钟);主席或评阅人宣读评阅 意见;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研究生及旁听者不参加),对论 文及答辩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及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 投票表决;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4)将有关材料汇总交研究生管理部门。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1) 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议; (2) 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 (3) 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4)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 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