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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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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 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 版) 》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 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在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以保险单中载明 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 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 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 的盗窃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 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 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 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六、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 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 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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