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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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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doc

长春光机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更好地调动研究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院长奖”评 审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管理办 法》、《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和《中国 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本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各项奖 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符合各项奖学金的申报要求。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本所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的。 (三)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 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通知发布。各项奖学金评选时间以国科大通知为准,研究生 部收到国科大评选通知后将在本所研究生教育网上发布评选通知。 (二)本人申请。申请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 写并向研究生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 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同项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 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三)研究生部审核。研究生部按照各项奖学金申请要求对学生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按学生所在研究部室汇总,交 由研究部室排序。 (四)研究部室排序。研究部室组织本部门专家或导师以召开评审 会、函评等形式(人数不得少于 3 人),综合考虑各项奖学金申请要 求及学生文章发表情况、申请专利情况、科研情况、课程学习成绩、 日常表现等,确定各项奖学金排序名单并反馈研究生部。 (五)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研究生部组织召开奖学金评审委员 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同时考虑专业均衡 和研究部室排序的情况下,研究确定我所候选学生名单。奖学金评审 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评选结果应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会 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选结果须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 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 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 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 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 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实名向本所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 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 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相关奖学金荣誉, 追缴其所得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 由国科大发公告撤销当事人奖学金荣誉。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光机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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