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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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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 编号: 厦门银行-兴业托管 2013 年第 01 号(统) 甲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8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9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0 第九章 费用 ..............................................................................................................10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2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2 1 鉴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多项理财产品(以 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 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 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 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庄毅辉 联系电话: 0592-5332317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婵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63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2 查。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并对甲方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建立分 级科目,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3)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甲方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的投资 资产组合的管理运用; 6)根据甲方提供的1)到5)条所包含的信息,核对甲方对每个理财计划的 明细记录; 7)计划终止时,核对甲方计算的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并通过以传真件为主的形式(仅在传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电子 邮件发送且需电话与乙方确认)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暨资金到账通知书 (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 注:本合同项下电子邮件、传真件为通过本合同项下双方下列指定电子邮箱 或传真号码发送: 甲方指定联系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乙方指定联系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3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 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暨资金到账通知书,及该理财产品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通过 以传真件为主的形式(仅在传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电子邮件发送且需电话 与甲方确认)向甲方发出理财产品到帐暨成立确认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 , 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 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 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 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乙方对乙方分支机构的内部 托管授权不受此限) 5)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 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厦门分行),以甲方的名义 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 的同一托管专户(以下简称“同一托管专户” 或“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 件二)。 上述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专用章1枚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名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 乙方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 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同一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 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 方对同一托管专户项下的各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各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 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 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 不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5 3)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分级科目的设立和管理 乙方应为所托管的甲方单个理财产品设立分级科目,实现单个产品的独立核 算。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 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 乙方按本合同和相关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 ,应明确到对应的 单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首个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 前(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6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为主发出,仅在传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电子邮件提交 指令且需电话与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 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 行。乙方于工作日下午 15:00 后接受到划款指令且未支付成功的,第二个工作日 出账的应重新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由乙方按照指令执行。有效划款指 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 足的划款指令。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 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7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当甲方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交指令的,两者有不一致 的,以传真件为准并经电话确认。 5.4.6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信托; 2)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8 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同业存放; 6)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 7)其他。 6.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资金无法按时划付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理财 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 的本金和收益的回款账户。 6.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5: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六) ,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6.5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 回的总份额。 6.6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7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各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9 用途说明。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1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8.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8.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信托、债券、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或同业存放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 约定。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9.1.1 托管费 甲、乙双方约定,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3%,以上约定均按以 下计算公式计算并于各单个理财产品结束时一次性收取: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费=该理财产品托管规模×托管年费率×理财产品实际存 续天数/365。 9.1.2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就甲方9.1.1条所述发行的单一理财产品或各 系列理财产品另行约定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并由甲、乙双方于各该等单一理 财产品或系列理财产品成立前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9.1.3 除上述9.1.1条所述甲方发行的理财项目外,甲、乙双方应就甲方发行 的其他各单一理财产品或各系列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 取,并由甲、乙双方于各该等单一理财产品或系列理财产品成立前以补充协议形 式确定。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本理财 10 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二),划付后,乙方应电话通知甲方。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乙方 需将收费回单扫描电子邮件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 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1 10.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 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2.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12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2.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2.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2.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 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14 附件一: 厦门银行***理财产品成立暨资金到账通知书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期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 万元,并于 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财产专户,本次理财产品的年托管费率为 0.03%,以 年 为计提基准,按 日 计提,按 产品到期时 实际支付 成立日为 元。产品 。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银行理财产品托 管合同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委托方(业务专用章):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理财产品到帐暨成立确认书 厦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 银行 双方在兴业银行 期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特回函确认。 上述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正式生效,双方均需 遵守托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托管方(业务专用章):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年 15 月 日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6 附件三: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AAAAAAAA 理 财产品”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 从 20XX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20 17 年 月 日 附件四: 理财财产专户划款指令 指令发送日期: 指令编号: 指令支付日期: 最后支付时 间: 支付币种: 第 号 人民币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付款户名: 付款帐号: 付款银行: 收款户名: 收款帐号: 收款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所在省市和地级 市 (非必填项): 收款方开户行大额支付行 号 (非必填项): 用途(25 个汉字以内): 成立我行第 附件(张) 第三方存管专用 备注: **理财 □保管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转保管账户 预留印鉴(指令发送用章): 经办: 审批: 复核: (以下为托管银行填写部分) 核 算 经 办: 期理财产品 托管银行备注: 核 算 复 18 核: 清 算 办: 清 算 核: 室 负 人: 总 经 室: 经 复 责 理 附件五(一): 19 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手 机 划款 庄毅辉(A) 0592-5332317 0592-5392673 13806061375 经办人 范佳丽(B) 0592-5331553 0592-5392673 13515962225 划款 黄丽琼(A) 0592-5392668 0592-5392673 13860459775 复核人 高晶(B) 0592-5320701 0592-5392673 15960265455 划款审核 吴端胜(A) 0592-5313108 0592-5392673 13606050396 签发人 李陈生(B) 0592-5339603 0592-5392673 15980833045 业务联系 协调人 吴端胜 0592-5313108 0592-5392673 20 13606050396 附件五(二): 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核算人员 业务联系协调人 划款指令接收人 总机:021-62677777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苏婵 212063 021-62535823 18616691955 e-mail: yyang@cib.com.cn A: e-mail: B:汪皓 212045 021-62152155 e-mail: 011548@ci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B:汪皓 总机: 王珊珊 0592-5312 13696922057 660 e-mail:susan601405@yahoo.com.cn A:刘佳川 0592-5312 13950102360 660 e-mail: B:陈建强 e-mail: 21 0592-5312 660 15960833970 附件六: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2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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