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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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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 范 四 川 省 12345 政 务 服 务 便 民 热 线 ( 以 下 简 称 12345 热线) 运 行 管 理,提 高 政 府 为 企 便 民 服 务 水 平,建 设 人 民 满 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 务便民热线的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 2020〕 53 号) 、《 四 川 省 政 务 服 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 川办发 〔 2021〕 15 号) 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 热线指由省政府、各市( 州) 人民政府设立,通 过电话、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信箱等多种渠道,受 理 企 业 和 群 众提出的各类非紧急诉求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 × 24 小时” 全天 候人工服务。 第三条 12345 热线按照“ 一号对外、诉求汇总、分类处置、统 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评价考核” 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各 市( 州) 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 单位) 、分 中 心 热 线 管 理 机 构 处 理 企业和群众的诉求及进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 2 — 职责分工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负 责 全 省 12345 热 线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督办考核和重要事项决策。 各市( 州)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 本地区 12345 热线管理工作,及时研究热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 强 12345 热 线 工 作 保 障,并 将 12345 热 线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算。 第五条 省 大 数 据 中 心 负 责 省 级 12345 热 线 的 建 设、运 行 和 管理,指 导 和 监 督 全 省 12345 热 线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本 办 法。 主 要 职责: ( 一) 指导建立全省 12345 热线运行管理体系,协调解决 12345 热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以及跨层级、跨区域的诉求事项,对各市 ( 州)12345 热线和分中心热线业务运行,以及省直各部门 ( 单位) 诉求办理工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综 合 评 价,建 立 全 省 12345 热 线 服 务 能 力评估机制。 ( 二) 推进全省 12345 热线平台体系建设和整合,制 定 总 体 规 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全省 12345 热线数据管理和业务协 同,组织全省 12345 热线系统业务培训和交流。 ( 三) 负责省级 12345 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平台运维,对分中心 热线进行日常监管,开展社情民意研判、大数据分析工作。 ( 四) 组织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 建立、完善、维护热线知识库。 ( 五) 负责建立川渝两地 12345 热线联动机制。 ( 六)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州)12345 热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地 12345 热线日常运行管理、热线队伍 建 设 以 及 — 3 — 一线热线人员的业务培训。 ( 二) 负责 对 上 级 热 线 平 台 交 办 的 属 于 本 地 职 能 范 围 内 的 诉 求事项进行办理或转交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 三) 负责 协 调 督 促 做 好 本 级 12345 热 线 诉 求 事 项 的 办 理 工 作,并对办理情况开展考评。 ( 四) 组织建立、完善、维护本地 12345 热线知识库。 ( 五)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分中心热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级分中心热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与 12345 热 线 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 × 24 小时” 全天候人工服务。 ( 二) 负 责 将 热 线 专 业 知 识 库 和 相 关 数 据 全 面 实 时 共 享 至 12345 热线平台。 ( 三) 负责按时办理 12345 热线转办的诉求事项。 第八条 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能的群团组 织、企 事 业 单 位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 是 12345 热 线 的承办单位 ( 以 下 简 称 承 办 单 位) ,各 承 办 单 位 要 明 确 政 治 过 硬、 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 主要职责: ( 一) 建立健全 12345 热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明确相对固定的热线联络员和专( 兼) 职工作人员。 ( 二) 负责按时办理 12345 热线转办的诉求事项,接 诉 后 及 时 联系诉求人,办理后向诉求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负责。 ( 三) 定期分析涉及本部门( 单位) 的诉求事项,对反映集中的 — 4 — 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妥善处理同类问题。 ( 四) 负责 本 行 业 职 责 涉 及 的 热 线 知 识 库 建 设 和 实 时 更 新 维 护,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 五) 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按需在 12345 热线接 听 中 心 设 置专家座席,建立专家座席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按 12345 热线统 一标准提供“7 × 24 小时” 全天候人工服务。 ( 六) 完成热线其他服务事项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受理范围 12345 热线受理范围: ( 一) 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 询、求 助、投 诉、举 报和意见建议等。 ( 二)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留言办理系统等国家平 台交办的诉求。 ( 三) 川渝 12345 热线联动转办的诉求。 第十条 12345 热线不予受理范围: ( 一) 须通过 诉 讼、仲 裁、纪 检 监 察、行 政 复 议、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 二) 涉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个 人 隐 私 和 违 反 社 会 公 序 良 俗的事项。 ( 三) 属 于 110、 119、 120、 122 等 紧 急 热 线 电 话 受 理 范 围 的 — 5 — 事项。 ( 四) 属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职权范围的事项。 ( 五) 恶意攻击骚扰、诉求表述不清、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 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 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对不予受理范围的事项,12345 热线话务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引 导,对于无法认 定 受 理 范 围 的 事 项,应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核 实后,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运行流程 统一受理。 各级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按照接通率 不低于 95% 的标准配置相应的话务座席和人员,统一受理企业和 群众的诉求事项。 对于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应规范记录 诉 求 人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类别、涉事时间、地址等基本要素。 第十二条 分类处理。 12345 热线根据诉求的性质、内容、涉 及部门等,采取直接解答、三方通话、转办工单、专家座席联动等方 式进行处理。 ( 一)12345 热 线 对 企 业 和 群 众 的 诉 求 能 直 接 答 复 的,应 直 接 答复处理,经诉求人同意,也可采取三方通话、呼叫转接、专家座席 联动等方式进行解答。 ( 二) 对于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诉求,按照“ 属地管理、按 职承办、行业主管” 的原则,形成工单交有关部门( 单位) 办理。 — 6 — ( 三) 对责任明 确、诉 求 事 项 清 晰 具 体、涉 及 多 个 部 门 ( 单 位) 的问题,形成会签工单交有关部门( 单位) 分别处理;对责任不清、 职责交叉、涉及多个部门( 单位) 的复杂问题,由 12345 热线管理机 构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最终由主办单位汇总 各方意见统一答复诉求人。 协调明确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不 得 推 诿扯皮、推卸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明确诉求 办 理 主体的事 项, 由 同 级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召 集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专 题 协 调,指定承办单位。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如 遇同类事项应当参照办理,不得退回。 第十三条 限时办理。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 12345 热线转办的 工单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并按照 “ 谁承办、谁答复、谁 负责” 的原则答复诉求人。 ( 一)12345 热 线 在 受 理 企 业 和 群 众 诉 求 后,应 在 3 个 工 作 小 时内进行转办。 ( 二) 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工单 1 个工作日内签收,咨询类工单 办理时限为 5 个工作日,求助、意见建议类工单办理时限为 7 个工 作日,投诉、举报类工 单 办 理 时 限 为 15 个 工 作 日。 承 办 单 位 可 根 据行业考核的要求优于办结时限提速办结。 对不在受理范围以及 不属 于 本 部 门 ( 单 位 ) 职 责 范 围 的 工 单,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12345 热线平台,注明退回理由、依据,提出转送建议,超期退回的 视为超期办理件。 ( 三) 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的工单,承办单位应在时限 — 7 — 到期前提出延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原则上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办结,咨询类 工单原则上不予延期。 承办单位提出的延时申请经 12345 热线管 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形成延期工单,原则上延期工单需由承办 单位向诉求人说明情况。 ( 四) 建立特殊事项、特殊紧急事项快速联动机制。 涉及大面 积停水、停电、停气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生 活的诉求事项为特殊事项;涉及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诉求事项为特 殊紧急事项。 12345 热线收到以上诉求事项,应第一时间向事件属 地政府及有关处置部门报告,同时迅速生成工单,转办至有关承办 单位。 承办单位接到特殊事项工单后,须在 4 小 时 内 反 馈 初 步 响 应意见,3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处 理 进 度 情 况。 承 办 单 位 接 到 特 殊 紧 急事项工单后,须在 2 小时内反馈初步响应意见,2 个工作日内反 馈处理进度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可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向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申请延期办结。 第十四条 回访评价。 12345 热线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 向诉求人开展回访,对热线服务和承办单位诉求事项办理情况进 行满意度评 价。 各 市 ( 州) 根 据 当 地 热 线 话 务 量 开 展 全 部 回 访 或 随机抽查回访。 ( 一)12345 热线在承办单位办结工单后,及时进行回访,征求 — 8 — 诉求人满意度评价。 ( 二) 经回 访,诉 求 人 对 热 线 服 务 过 程 和 办 理 结 果 满 意,或 者 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该事项办结。 未作出评价 的视为基本满意自动办结归档。 12345 热线、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建立热线工作档案,归档内容应真 实、清 晰、完 整。 热 线电话录音至少保存两年。 ( 三) 经回访不满意事项,确因承办单位应办未办或企业和群 众对办理情况 不 满 意 且 诉 求 合 理 的,由 12345 热 线 管 理 机 构 明 确 为重办工单再次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规定,作出进一步回应解释或根据时限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需再 次回访。 因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 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诉求人耐心解 释、积 极 引 导、 争 取 理 解, 对 事 实 清 楚 的 工 单 予 以 备 注 办 结, 由 12345 热 线 统 一 归 档。 承 办 单 位 对 群 众 评 价 结 果 存 在 异 议 的, 12345 热线 管 理 机 构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在 测 算 满 意 率 时 开 展 甄 别 工作。 对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的事项,依 法 依 规 处 置,不 片 面 追 求满意率。 ( 四) 同一 诉 求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多 次 反 映 投 诉 并 由 承 办 单 位 依 法依规办理的,承办单位可在调查研究、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认定终结办理。 承办单位需 对 终 结办理事项提 出 详 细 书 面 意 见,通 过 12345 热 线 平 台 进 行 备 注 办 — 9 — 结,并向诉求人做好解释。 第十五条 联动服务。 各市( 州)12345 热线应与公共事业服 务热线、紧急热线建立完善双向互通、有效协作的热线联动机制, 明确有关部门 ( 单 位) 职 责 任 务,健 全 联 动 值 班 制 度,落 实 联 动 联 络人员、处置时间,强化联动纪律和效能问责,切实提高联动效率。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知识库建设 省大数据中心会同各市( 州)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 和省直有关部 门 ( 单 位) 建 立 “ 权 威 准 确、标 准 统 一、实 时 更 新、共 建共享” 的全省统一 12345 热线知识库,规范知识库信息数据录入 标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负责对现行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政策 解读、民生热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将信息全量汇聚到 12345 热线知识库;推动部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向 12345 热线平台开放;针对热点问题,主动提供口径一致、答复规范的“ 标 准答案” ;按照 “ 谁 提 供、谁 负 责、谁 更 新” 的 原 则,及 时、准 确 对 热 线知识库信息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 第十八条 各级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知识库信息 管理和维护机制,规范信息多方校核、查漏纠错等流程,统筹做好 热线知识库信息的系统采编与维护管理,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 工作人员和 社 会 开 放,拓 展 自 助 查 询 服 务,积 极 运 用 人 工 智 能 技 术,实现群众咨询智能应答。 — 10 —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 各市( 州)12345 热线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 单 位) 应加强对热线数据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时向省 12345 热线平台推送数据,为开展热线数据统计分析,实现热线数据共享 共用提供依据。 12345 热线应向承办单位及诉求所属省级行业主 管部门适时共享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的全量数据,支 持承办单位及诉求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数据查询和利用等 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热线数据分 析制度,加强对诉求办理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异常情 况实时智能预警。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工 作 月 报、季 报、年 报和专报等形式,定期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 息进行综合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各 级 12345 热 线 管 理 机 构、各 承 办 单 位 应 建 立 12345 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严格 保护国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按 照 “ 谁 使 用、谁 负 责” 的 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各级 12345 热线管 理 机 构、承 办 单 位 和 其 他 参 与 热 线 事 项 办 理 的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泄露诉求人有 关信息。 — 11 — 第七章 第二十 二 条 监督管理 按 照 “ 谁 办 理、 谁 审 核、 谁 督 促、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承办单位应就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办理质效开展督办,强化 主体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12345 热 线 管 理 机 构 对 12345 热 线 运 行 情 况 相 关业务指标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由 12345 热 线 管 理 机 构 进行督促、约谈。 ( 一) 部门专家座席、分中心热线的接通率低于 95% 的。 ( 二) 承办单位超期未办理的。 ( 三) 诉求 人 反 映 承 办 单 位 有 虚 假 答 复、敷 衍 塞 责、答 非 所 问 等行为导致其不满意的。 ( 四)12345 热线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确定的 承办意见,承办单位仍推诿的。 ( 五) 未按照 规 定 模 板、格 式、时 限 要 求,及 时 上 传、更 新 热 线 知识库的。 ( 六) 其他需要由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督促、约谈的。 第二十五条 在 诉 求 办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 一) 连续或多次重复投诉,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 二) 未认真办理形成负面舆情的。 — 12 — ( 三) 经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督促、约谈后仍未见实效的。 第二十六条 12345 热线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诉求 办理过程中,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由 主 管 部 门 ( 单 位) 或 者 监 察 机 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 一) 未及 时 有 效 办 理 群 众 诉 求,造 成 重 大 事 故,严 重 损 害 群 众切身利益的。 ( 二) 因沟通协调不到位、办理回复不实、回应失误滞后、处置 不当等行为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 ( 三) 不履 行 职 责,推 卸 责 任 或 不 及 时 协 调 处 置,出 现 服 务 工 单反复退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四) 对诉 求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扣 押、销 毁 举 报 信 息 或 将 举 报 材料、诉 求 人 信 息 和 有 关 情 况 泄 露 给 被 举 报 人 或 无 关 单 位、 个 人的。 ( 五) 知 识 库 内 容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的。 ( 六)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各 级 12345 热 线 管 理 机 构 应 加 强 宣 传,引 导 企 业和群众依 法 依 规 使 用 12345 热 线。 发 现 无 正 当 理 由 反 复 拨 打、 长时间占用 热 线 资 源,歪 曲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诬 告 和 陷 害 他 人, 骚 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交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大数据中心应建立 12345 热线服务能力评估 — 13 — 机制,对各地 12345 热 线 及 分 中 心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省 政 府办公厅将评 价 结 果 作 为 “ 放 管 服 ” 改 革 工 作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各级 12345 热线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热 线 工 作 考 评 体 系,对 承 办 单 位 的办件质效、服 务 满 意 度 和 知 识 库 管 理 等 情 况 开 展 考 评,并 定 期 通报。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 14 —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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