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在本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 0 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 0 8〕48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本行《公司章 程》 、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与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 协商确定。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为本行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 行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本行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1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当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当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审查和监督本行年度报告编 制工作中应形成相关文件、记录或决议,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 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与本行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 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