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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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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甲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方已签署的《厦门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 (以下简称“ 《托 管协议》”) 。 现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将原托管协议第 7 章第 7.2.3 点变更为如下表述: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 品在对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 方法进行估值,本统签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与《适用确认书》不一致的,以《适 用确认书》约定为准。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但尚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标准化债 券类资产,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第 1 页 共 4 页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产品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同业借款、证券公司固定收益凭证、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受(收)益权、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融资融券等债权类金 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估值,如估值技术不具备的情况下,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 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6)本产品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无法取得公允价值, 则采用经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协商确认的估值技术进行后续计量。 (8)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①非上市基金估值 a.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 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b.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若当日无法取得估值日万份收益,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万分 收益估值。 ②上市基金估值 a.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c.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所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当日无法取得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万份收益估值的,若当日无法取得估值日万份收益,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万分 收益估值。 (9)资产管理计划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 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10)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 第 2 页 共 4 页 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予以确认。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变动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在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采用上述(1)-(11)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 下无正文) 第 3 页 共 4 页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 式-统签)之补充协议一》签字页) 甲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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