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关于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docx
A 股代码:601166 A 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编号:临 2017-21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福建省 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福建省投资开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投资集团”)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50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79亿元,有效期2年。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 况。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 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福建省投资集团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 人民币 50 亿元,其中:(1)类信贷授信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授信项下用于非 标债权投资;(2)对外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项下用于短期流动资 金贷款;(3)其他专项包销和投资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其中投资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9 亿元。给予福建省投资集团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79 亿元,其中: 机构客户定制理财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理财资金债券 1 投资(债券投资池模式)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6.3 亿元,信贷资 产转让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债券承销、私募基金服务等 各类业务年收入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有效期 2 年。 本次与福建省投资集团关联交易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因此仅需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投资集团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注册地福州,法定代表人严正,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 司,出资人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由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 责,对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 和供应、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项目的投资、开发;对银行、证券、信托、担保、创 业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等行业的投资;对农业、林业、酒店业、 采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投资 集团本部总资产人民币 771.39 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424.84 亿元;2016 年 1-12 月实现投资收益人民币 27.92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18.65 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监事彭锦光先生同时担任福建省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 经理,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6 年 12 月修订) 》等相关规定,福建省投资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给予福建省投资集团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50亿元,其中:(1)类信 贷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授信项下用于非标债权投资;(2)对外基本授信额 度人民币10亿元,授信项下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其他专项包销和投资 额度人民币20亿元,其中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给予福建省投资集团非 2 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79亿元,其中:机构客户定制理财年交易本金累计发 生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理财资金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池模式)年交易本金累 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信贷资产转让年交易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债券承销、私募基金服务等各类业务年收入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 币1.7亿元。有效期2年。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福建省投资集团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受信主体同类授信的条件, 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 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 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福建省投资集团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持续推进。对上述 关联交易,公司将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 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 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且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Paul M. 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苏锡嘉先生、 林华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公司给予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 项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 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3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 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