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pdf
ABC(2022)5035-3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 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 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 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大写) ,生活费(大写) 。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总期限自 起至 止(填至年月日)。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各期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 1.4 借款利率 1.4.1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 1 年期/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础加点或减点确定。LPR 是 Loan Prime Rate 的缩写,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 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括 1 年期和 5 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用款期限在 5 年(含)以下的贷款适用 1 年期 LPR,用款 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适用 5 年期以上 LPR。 1.4.2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4.2.1 固定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 为基础, (加/减) (大写)bp(1bp=0.01%) 确定,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借款期限内遇 LPR 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4.2.2 浮动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 为基础, (加/减) (大写)bp(1bp=0.01%) 确定,点差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执行利率以 (1/3/6/12)个月(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 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第一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发 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各方按调整后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 和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4.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 为基础减点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 90 天(含)以上或累计 180 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减点,并自逾期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 整为逾期之日前一日的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贷款人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执行),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 ×日利率,日利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日利率=借款利率/360。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 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 1.4 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 1.4 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合同约定更低的 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借款年化利率,是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实际占用借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借款直 接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中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即是指借款年化利率,是以对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 上述借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借款逾期或违约使用借款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等。 1.8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化利率、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系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 利等情况除外,详见本合同第 7.2 条。 1.9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不一 致时,以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为准,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0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本金及按国家规定不予补贴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借款发放 学费按学校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2.1 学费和住宿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划入本人所在学校的以下账户:户名 2.2 生活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划入本人以下账户:户名 或本人所在学校的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 ,账号 ,账号 。 ,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采用以下第 种还款计划: (1)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终止学业”指借款人尚未毕业但因故不能继续学业,不能继续学业的原因不包括休学、转学、出国、退学、被学校开 除、取消学籍等情形)后开始偿还本息; (2)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按月归还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还款日定于每月的 20 日,不归 还贷款本金,借款人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3.2 借款人采用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2)按 (月/季)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定于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期数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期数 (1+期利率) -1 3.3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或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在办妥继续贴息等相关手续且经贷款人同意后生效。展 期后的执行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执行,双方不再签署展期协议。 3.4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 17:00 前在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内存入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第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在借款到期日前申请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按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档次利率和该部分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1 5.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借款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 资产的重大事宜。 5.3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借款支付核查、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以及贷款逾期催收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 邮件、纸质信函、自动语音、人工语音、人工上门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 途证明。如经贷款人核实,借款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借款人无异议。 5.4 借款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 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5.5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发送或告知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含共同 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未被接收或泄露。若未来对中 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信息服务涉及需要收取费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5.6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 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贷款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 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给贷款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借款人应予赔偿。 5.7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6.2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 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6.3 有权定期将违约借款人名单和违约信息提供给其所属学校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6.4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 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 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 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6.6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借款人,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6.7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6.8 贷款人在此授权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贷 款催收和清收、行使保险权益等),或者代为履行信用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 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未按还款计划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3)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 (4)借款人变更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贷款人; (5)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6)违反约定的其他行为。 7.2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或出现休学、转学、出国、退学、被学校开除、取消学籍、丧失劳动能力及财政部门取消贴息等情形的, 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 (4)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或计划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百计收罚 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 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 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第八条 信用保险 8.1 国家助学贷款可由贷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授权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催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与办理 信用保险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8.2 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借款到期与否,保险金应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贷款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法 获得代位追偿权,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借款人追偿。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将其款项划转到保险公 司预理赔账户,所划转金额以保险公司已赔偿金额为限。如保险金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个人信贷客户信息授权书》(“授权书”)中借款人 的授权范围执行。 9.2 借款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9.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与借款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纠纷解决 10.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约定采用第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2 种方式解决: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10.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送达条款 11.1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列约定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 视为送达。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电子送达方式 11.2.1 借款人电子送达方式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以通过如下第__________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移动电话(短信):______________ (2)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3)微信:______________ (4)QQ:______________ (5)传真:______________ (6)其他电子方式:______________ 11.3 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自贷款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因借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代收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指定代收 人,贷款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 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 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4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 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11.5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 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贷款人经营地址: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