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
怀化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怀院发[2008] 121 号附件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督导工作,通过教学督导客 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有关制度, 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及时向学 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提供信息和建议,促进形成良好教风学风,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 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第三条 机构与成员 教学督导工作设校系(部)两级组织机构。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系(部)设立教学督导 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 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议工作的监督机构。教学督导团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 成员若干人。督导团根据学科建设及具体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小组,组长主持各组日常工作。系(部) 级教学督导组,由各教学系(部)自行组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系部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其组成人员及工作制度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并备案。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工作责任心强。 2、熟悉教学规律,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有较高的 学术造诣。 3、为人正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望。 4、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75 岁以下),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聘任方法。由教学单位或督导团成员推荐,教务处提名,报分管教 学的副校长初审,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员任期三年,到期可续聘,对不 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第七条 工作职责、任务与要求 教学督导团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 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及其成员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各教 学单位的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及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向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反馈教学基本信息和教学条件、教学保障方面的信息。 3、就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等 方面提出建议。 4、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调研,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 作水平,指出教师授课过程的主要优点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 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6、随机抽查实验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报告 的完成质量。 7、审核各专业教学计划,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 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8、了解师生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处及有关部 门提出改进意见。 9、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参与学校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和竞赛活动,开展对教风、学风 的调查研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任务 1、每学期初向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提交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向教务处及分管教 学的副校长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议。 2、开学初,检查教学日历的制订与执行情况,教学文档归档情况。 3、在全校范围内随机听课,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0 节。 4、接受教务处统一安排,参与每学期的教学检查工作。 5、期末集中考试阶段,到各考场巡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执行监考任务情况。 6、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商讨和交流听课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7、不定期组织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各系(部) 和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1、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 2、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探讨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3、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4、教学督导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 人、侵害他人权益。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5、教学督导工作均需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 6、对于因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的新上岗教师要热情帮助,重点指导,使其尽快 胜任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7、教学督导评估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力与工作保证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权力 1、有权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2、可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 3、可调阅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日志、实验室记录、教学大纲、 实训计划书、使用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等。 4、有权向有关部门、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5、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6、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人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员的工 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挠教学督导员进行调研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团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怀化学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