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pdf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甲方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本《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下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光安 联系人:张双桐 联系电话:0755-25189867 乙方(理财资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吕家进 联系人:林诗琪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鉴于: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此前签署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统称“原托管协议”)。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原托管协议做出修改如下,签署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 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对原托管协议第 2.2.2 的 2)中“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划 款指令”中进行补充,修改后的条款为: 2) 确认与按时执行甲方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 表面核对理财产品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第二条:对原托管协议第 2.2.2 条“乙方的义务”新增两条细分条款,新增后 的条款为: 2 8)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甲方的托管事宜。 9) 如因乙方未能妥善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除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外,还需及时配合甲方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方 进行解释澄清、对外公告等工作以消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对原托管协议第 7.2.3 条中的第 7 点“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 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 收利息。”中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 7、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利率以当日银行存 款余额、存放同业余额或者同业借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 利息,银行结息时,如有差异,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四条:对原托管协议第 13.4.2 条“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 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中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 款为: 13.4.2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业务调整需要单方面终止单个理财产 品的托管事宜或本协议的,发起终止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出具提前终止函并以书 面方式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配合完成相关的终止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配合 完成相关的终止工作: 1)乙方被清算、破产或者被接管;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 3)乙方违反托管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声誉受损; 4)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对原托管协议第 13.3 条“争议的处理”新增一条细分条款,新增后的 条款为: 13.3.4 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条款 1)为享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 3 而需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以快递送 达方式送达被通知方,送达生效。就本合同项下通知方给予被通知方的任何通知、 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 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被通知 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 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如果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通知地址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前七日内书面方式通 知另一方,该等信息变更仅在另一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亦可适用于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向双方发送相 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 文书留置(如需),亦视为送达。被通知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 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 视为送达之日。 2)通知地址 通知的地址为: 甲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22 楼 邮编:518101 联 系 人:张双桐 联系电话:0755-25189867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编:200120 联 系 人:林诗琪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对于乙方分行担任托管人作为送达主体的,送达地址如下: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1 楼 邮编: 518000 联 系 人: 王政丰 联系电话: 0755-82034408 如一方欲改变通知地址,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3)双方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及方式均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方式;双方确 认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适用于履约过程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先行调 解、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变更,一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和仲裁机关、司法机关;双方承诺如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 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协议的术语 适用原托管协议的释义。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与原托管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约定事宜仍按原托管协议执行。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内理财产品终止的,本补充协议与原托管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补充协议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一)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