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 2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内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以《采购师国 家职业标准》为基础,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从业人员职 业能力知识体系和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中从事采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所有参与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培训、考 试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为确保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的规范有 序,认证过程的严谨透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成立“采 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 会” )。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将对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修订标准、编审教材、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开展能力测评等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本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 合会章程,成立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开展认证的具体相 关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教育培训部。 第二章 能力等级认证原则 第六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将按照国际惯例由行 业组织进行认证,并借鉴和参照相关国际认证的通行方式,结合 ITC 1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共同开展。 第七条 以提高参加认证的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实践能力为主导 方向。 第八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坚持“考、培分离”和 “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认 证”的原则。 第三章 认证级别与申报 第九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共分为三个级别,依次 为:中级、高级、注册级。参加认证的人员只能逐级申报。各级别 申报资格均要求申报人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申报人员范围为现从事采购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拟 从事采购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应届毕业 生。 第十一条 参加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人员须提供 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它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所在院系开具的应届 毕业生证明; (四)填写《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考试报名表》。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直接向当地授权考试中心报名,也 可将材料提供给授权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代为办理报名。 第十三条 各地授权考试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参加考试的人员资 格进行审核,专家委员会具有对报名资格的最终审查权。 第四 章培训与考试 2 第十四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培训机构,须经专 家委员会审核并由管理办公室授权。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授权培训机 构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培 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与考试的任何工作。 第十五条 全国采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级别培训课程设置及内 容,参考 ITC(UNCTAD/WTO)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的相关课程 及内容。培训大纲和辅导材料由专家委员会统一审定,由管理办公 室发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授课的教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 并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鉴于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体系和内容比 较系统且相对独立,建议参加认证的人员根据情况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八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的考试中心由管理 办公室授权设立,负责当地的考试组织工作,原则上每省只设立一 家考试中心。按照“考培分离”原则,考试中心不得组织与认证相 关的一切培训。 第十九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由认证专家委员会统一命题,并集中统一阅卷。每年举行两次全国 统考,时间为每年五月第三周周六和十一月第二周周六。 第二十条 中级和高级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 注册级别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考试或智能化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当地考试中心负责通知考生。 考 试 成 绩 可 通 过 登 录 “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教 育 认 证 网 ( http : //www.clpp.org.cn)”进行查询。 第五章 证书取得、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取得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认证相应级别 3 证书,必须逐级参加相应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应级别证书的取得,还可以通过 ITC 供应链管 理国际资格认证后向专家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申请的方式取得: (一)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证书者,可申请中级证书; (二)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高级证书者,可申请高级 证书; (三)取得 ITC 供应链管理国际文凭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级别 能力测评。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各级别证书由专家委 员会根据《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质标准》统一颁发。 第二十五条 无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和大专以上院校在校 应届毕业生参加采购中级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见习采购》证书。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后持毕业证、单位证明和《见习采购》证书向当 地考试、培训中心提交换取《中级证书》申请,经管理办公室审核 后进行证书换发。 第二十六条 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证 书编码并注册备案。可通过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教育认证网(http: //www.clpp.org.cn)”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证书将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实行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各级别全国统 一指导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级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2500 元/人; (二)高级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2800 元/人; (三)注册级别全部培训课程指导收费标准为 3200 元/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别考试费均为 300 元/人; 4 第三十条 各级别等级认证费均为 200 元/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